婚姻的开始,都是基于爱情和忠诚,互相承诺忠于对方,从一而终。奈何总会有人半路违约,忘了一开始的承诺,选择背叛,甚至还会有一些人,为了维持所谓的婚外情,将财产赠与小三。婚外情,不仅会对配偶的精神造成巨大的伤害,同时,将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也会给这个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小三的钱款,另外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追回呢?
案情简介: 家住椒江区的小王和小陈原是一对人人羡慕的幸福夫妻,然而好景不长,在他们结婚几年后,小陈认识了90后姑娘小刘,双方从朋友发展成了恋人。小刘明知道小陈已婚,依旧选择维持这种不正当关系。双方在一起一年多的时间里,小刘以各种理由问小陈要礼物以及转账,最后双方这种不正当的关系被小陈的妻子小王发现,经过计算,小陈一共给小刘转账了20来万。小王要求小刘返还这笔钱,但是小刘明确表示拒绝,并且玩起了“隐身术”。一怒之下,小王准备将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小陈与小刘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20万余元。小王于是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相关的情况,作为值班律师的我接待了小王。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的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和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回到本案中,小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小陈和小王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益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但是非因日常生活中的事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的,小王和小陈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小陈对小刘的赠与就属于非因日常生活中的事件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出的的处理,应当是需要征得小王的同意的。但是小陈未征得妻子小王的同意就私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了小王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并且其是基于维持婚姻情的关系而赠与出的小刘财产,该赠与行为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小王作为共有人,是有权要求小刘返还全部赠与款项的。
温馨提示: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一方对婚姻的背叛,不仅会伤害双方的感情,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是碰到此类情况,要学会要搜集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然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侯亚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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