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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883辑——投喂饲养流浪动物咬了人,是否要担责?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在街边或者小巷中看到流浪猫、流浪狗的身影。这时候,不少富有热心的市民会主动上前投喂。但是,流浪猫流浪狗也是存在野性的,一旦咬伤了人,那么投喂人需要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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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猫野性大发,伤人难定责
  方女士带着孩子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从楼道内窜出来一只猫,挠了孩子的右腿。孩子受伤出血后立即前往医院诊治,接打疫苗,花费5000元。事发后,方女士在小区群内询问该只猫的主人,这才知道当事猫系流浪猫,小区内的花女士经常投喂该条流浪猫。因此,方女士向花女士提出索赔但被拒。因此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来咨询是否可以要求花女生承担医疗费。
抽丝剥茧,答疑解惑
  值班律师查看了方女士所拍摄的野猫相关照片视频,发现该野猫会经常趴卧在花女士所在家门口休息,小区的监控视频中也能看到花女士有多次投喂该野猫行为,也有与流浪猫一同遛弯的情况。但是流浪猫的特性是无主、长期在户外生存,花女士的投喂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心理,即使是长期投喂,亦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者占有,亦无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
  然而,花女士的长期投喂行为,使得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实务的固定地点,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给小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在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情况下,该行为也是对公共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刘女士孩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花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调解解决。
  此外,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涉案小区有流浪猫出没,对小区内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危险,故小区物业对小区内流浪动物负有必要的管束义务。如果小区物业无法证明其对小区内流浪动物尽到管束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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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 解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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