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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885辑——我就是运个海砂,到底有没有罪?

运个海砂,被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8月26日,台州海警局临海工作站以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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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上记载:2021年6月至7月8日期间王某某先后四次组织金双龙1船前往福建海域从无船名号的自吸自卸船上购买无合法来源海砂运回台州,后在田岙岛北侧海域被海事部门查获(经清点海砂3085.73吨),四次运砂共计约1.2万吨,涉案金额约为57.6万元。 王某某作为金双龙1船船长,其在明知运输无合法来源手续的海砂系违法犯罪的前提下,仍组织前往福建宁德附近海域从采砂船上购买海砂,并运至浙江台州椒江黄岩标力码头、浙江台州三山宏码头销赃,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辩护,无罪还是有罪
  通过会见及阅卷,承办律师发现王某某在其讯问笔录中,均供述与辩解:1、王某某仅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间一次驾驶金双龙1船前往福建海域从无船名号的自吸自卸船上购买海砂运回台州。其他时间段不存在运输海砂的情况。2、不知道运输海砂需要合法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以上游行为构罪为要件的犯罪,只有上游行为构罪,处在下游的行为才有可能被定罪。本案上游犯罪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浙江定罪的金额标准是20万元以上,本案现有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涉案的海砂是通过非法开采方式得到,而且也没有达到非法采矿罪的定罪金额标准,很明显,本案上游的行为无法证明已构罪,故作为下游的收购行为亦不构罪。
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获不起诉
  承办律师认为在不能证明海砂采矿已构罪的前提下,王某某的收购行为亦不构犯罪,提出应对王某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临海市人检察院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承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有效保障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浙江台大律师事务所 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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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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