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为什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大家都是这么干的。 劳动者:你就这么口头通知我明天别来上班了? 企业:我的地盘我做主。 类似的对话经常会发生在一些劳动者和企业之间,这些看似符合情理的回答,其实往往暗含法律风险,最终还会变成企业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
拖欠工资+未签合同+违法解除,这个企业真是“绝”了 2023年2月,蓝某某到某公司上班,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蓝某某在某公司从事管理助手工作,每月工资8500元,房屋补贴每月300元。2023年8月的一天,某公司的管理人员口头通知蓝某某不要来公司上班。后蓝某某多次要求某公司结算拖欠的工资,公司均予以拒绝。之后,蓝某某到温岭市某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温岭市某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调解,某公司以蓝某某在工作期间,没有做好本职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拒绝支付拖欠蓝某某的工资,最终双方调解无果。
法律援助依法维权,助力小助手“逆风翻盘” 当月月底,蓝某某到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蓝某某的情形属于“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类型,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赵晖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该案指派后,马上和受援人取得联系,及时约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听取其意见。承办律师在交谈中得知,某公司没有和受援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工资是现金发放,这就意味着受援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拖欠工资的事实,案件存在较大诉讼风险。当得知受援人曾到劳动监察大队就某公司拖欠其工资进行投诉,便马上前往该处调查取证,查阅并复制调查询问笔录等卷宗材料,在笔录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了蓝某某系某公司员工及拖欠其工资的相关情况。之后,承办律师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为受援人撰写申请书,前往温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企业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与蓝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等多项违法事实,要求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某公司支付给蓝某某工资28833元,双倍的工资29568元,经济赔偿金8800元,合计人民币67201元。
律师提醒:依法管理,才是企业规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途径 这是一起从要求支付劳动工资演变成追加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的案件,由于企业固执己见,不愿调解,最终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自己的经济损失。以经济赔偿金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原本或许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最终因企业未能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经济赔偿金。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涉及到拖欠劳动者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常见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劳动工资纠纷,当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合法权益引起重视的时候,企业也应当与时俱进,及时查漏补缺,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规范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依照法律程序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切莫存在“大咧咧”的不在乎心理,直至损失发生,还妄图用“大家都是这么干”、膨胀的“企业自主管理权”之类的理由予以搪塞。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赵 晖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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