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之后闹矛盾,彩礼究竟能否退? 纳彩问名,聘之以礼,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婚嫁之事的美好祝福和慎重仪式,然而因为彩礼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我在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了这样一起咨询。
案情简介 咨询人张大爷的儿子张先生和项女士于2023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相处过程中互有好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9月办理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张叔叔一家几乎倾尽家产支付了28.8万元现金及五金等作为彩礼,订婚后张先生和项女士共同生活,但未到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张先生和项女士因为张先生婚前购买房屋是否加上项女士名字问题产生矛盾,项女士回娘家居住,张大爷一家多次前往项女士家劝导无果,遂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项女士返还全部彩礼及五金,但是项女士一家认为项女士在这段感情中也有付出,项女士之所以提出房屋加上自己名字是因为缺乏安全感,况且张先生作为男生年龄也比项女士大,应当多多包容、担待,因此不愿意退还彩礼及五金,双方因为此事争执不下。
理清思路,依法维权 本案中,张先生和项女士虽然已经订婚,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之间并未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任意一方都可以有权要求解除,并返还彩礼。双方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果确实无法继续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可以起诉项女士返还彩礼,但是返还彩礼并非全额退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双方家庭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数额。张大爷听了我的分析后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律师寄语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律师提醒,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影响家庭和谐。适婚青年及父母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杰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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