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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38辑——宝贝儿子非亲生,瘫痪父亲依法维权

台州城市网 2024-3-21 14:34:5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悲伤逆流成河——孩子非亲生,自己又患重病
  一位满脸愁容的母亲来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阐述她家庭的不幸遭遇。张某(男)和陈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陈某生育一子,名张宝宝。张宝宝出生后由张某及其父母抚养照顾。后经鉴定,张宝宝非张某亲生。2017年,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8年,张某因脑出血引发后遗症在各大医院住院治疗,后持续处于昏迷状态,无意识。张某脑出血住院后,陈某未探视照顾,更未承担分文医疗费用。截止目前,张某医疗费已达百万,上述费用均由张某父母借钱支付。因考虑到陈某对婚姻不忠给家庭带来的痛苦、张某病情恶化随时可能去世以及张某名下尚有小部分个人财产可继承等情况,张某父母希望起诉要求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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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倾情援助,提供维权思路
  值班律师耐心地听完家庭故事后仔细地帮张某母亲梳理案件思路,指导张某母亲拿着张某的病例材料请求居民委员会指定张某母亲为监护人,代表张某进行诉讼。之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张宝宝由陈某抚养,陈某返还抚养费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同时要求陈某承担医药费。
  后经回访了解,庭审中陈某对孩子不是张某亲生这一事实予以承认,并认可双方感情不同意离婚,但是陈某认为父母对子女医药费的垫付,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是自愿的,其不同意承担,同时陈某也不同意返还抚养费和支付精神抚慰金。主审法官站在双方角度指出了陈某的错误,阐述了张某父母的不易,同时也指出了孩子的可怜无辜,双方泪洒当场,最终在庭审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双方离婚,张宝宝由陈某抚养,陈某无需支付扶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医药费用。
案件简评
  本案是典型的孩子非亲生、一方重病父母照顾、家属代为诉讼的离婚案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是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私生子女,该私生子女因与一方没有血缘关系,顾其没有抚养教育义务,可以主张索赔抚养费损失。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私生子女,违反了上述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情感上的伤害,可以主张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夫妻一方重病另一方不出钱,重病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父母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无抚养义务,但本案中根据常理判断父母垫付医药费主要是为了挽救子女的生命,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行为,系自愿行为,且依据法律规定,父母系子女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无权要求子女配偶归还垫付医药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作为社会有机体的重要构成要素,承载着社会规范、道德教育、文化传承、情感慰藉等基本功能。本案中陈某对婚姻不忠造成家庭的痛苦,张某的不幸遭遇也加剧了家庭的瓦解。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忠诚互相尊敬互相体谅,共同度过人生的每一个难关。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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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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