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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39辑——这个“野味”尝不得

台州城市网 2024-3-22 15:45:3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荀子曰:“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目标。然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人对遍地可得的家养动物视而不见, 开始追寻“野味”。有的“野味”尝得,有的“野味”不仅尝不得,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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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吃“野味”,竟吃成“牢饭”
  2020年,李某无意间刷到捕猎野生动物的教学小视频。因常听人说“野味鲜美且营养”,李某随即网购了猎套。2020年至2022年8月,李某在椒江区章安街道某村自家杨梅山上、临海市杜桥镇某村山上设置猎套狩猎,猎得2只小麂等物。其中,部分小麂被其出售给朋友,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30元,大部分被李某处理食用。
  2022年8月10日,民警在椒江区章安街道某村将李某抓获,从其家中及捕猎的山上查获猎套、电子警报器及1袋疑似野生动物肉。经鉴定,该动物肉为小麂肉。小麂系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
  2023年8月,李某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移送至椒江区人民法院。因本案属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且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院的的通知后,受理该案并指派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汤卫娜律师担任李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吃“牢饭”,也要吃的明明白白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申请阅卷并会见李某。李某表示,虽然自己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还是有一些疑惑。自己使用的是相对安全的“猎套”,且并未给附近村民造成人身伤害,居然也要判刑?自己居住的村庄偶有野猪等动物出没,坏破农作物,捕猎“野猪”也犯法吗?
  援助律师告诉李某:小麂被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猎捕“三有动物”需要相关部门许可并发放狩猎证。另外,椒江区自2020年3月起实行全区行政区域、全年禁止猎捕,临海市也自2022年6月29日开始实行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一切猎捕活动。因李某并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猎捕“三有动物”,无论其是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非法狩猎罪的规定。至于猎捕野猪,野猪虽在2023年7月3日被移出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但也不可以随意捕猎,仍需遵守狩猎区、狩猎期、持有狩猎证、使用合法狩猎工具相关的规定。如村民发现野猪损毁农作物、家畜事件,应及时联系当地护农狩猎队,由专业人员前来猎捕。
  经过援助律师释法,李某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李某系初犯,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众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非法狩猎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狩猎活动。李某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律师提醒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目前椒江区、路桥区、临海市、玉环市均为全市或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猎。如因科学研究、疫情防控等法定或特殊情况确需捕猎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否则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猎工具或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轻则给予行政处罚,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在此提醒,平时有捕猎喜好的市民,切勿贪图一时刺激,而吃上“牢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汤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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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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