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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63辑——小酌怡情 切莫贪杯

台州城市网 2024-6-17 17:12:4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酒后宣泄,酿成大错
  2023年12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与朋友聚餐时,饮下白酒一斤。酒后,赵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西路桥大道,为发泄情绪,以头撞、手掰砸、脚蹬踹等方式连续任意损毁车灯、车身等多处。经鉴定,第一辆车左前侧车门等3项标的损失价格为1050元,第二辆车右前侧后视镜等6项标的损失价格为1804元,第三辆车左前侧后视镜壳等3项标的损失价格为514元,共计3368元。期间,赵某随意殴打前来阻止其砸车的被害人陈某(伤势轻微,已放弃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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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犯罪的挡箭牌
  2024年3月25日,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本案后,指派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王梦宇律师为赵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路桥区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及时会见了被告人赵某。
  会见中,赵某承认自己饮酒,但对于自己酒后的行为表示并无印象,认为即使自己做了这些事,但此前自己两次酒后打人也只是行政处罚,目前自己愿意赔偿损失,本案不应构成犯罪。
  援助律师针对本案,耐心为其分析:“一、从客观行为上分析,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监控录像,你酒后确实实行了打砸车辆的行为,毁坏了公私财物;二、从主观故意上分析,你虽然酒后意识模糊,但在法律上醉酒并不是脱罪的理由,更何况你有两次酒后打人的劣迹,更应该清楚酒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本案中,你随意毁坏公私财物,正是酒后随意发泄情绪的体现;三、从危害结果分析,你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在两千元以上,已经达到了浙江省寻衅滋事罪的金额标准”。
认罪悔罪,从轻处罚
  赵某听到援助律师的解答后后悔不已,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主动希望赔偿各被害人,争取从轻处罚。
  开庭过程中,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改之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最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提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简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因醉酒随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了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发泄情绪等在公共场所惹是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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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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