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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68辑——法援帮他捡回认罪认罚“红利”

台州城市网 2024-6-28 15:16:11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一时冲动犯错
  被告人吴某因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提起公诉。吴某系台州市路桥区人,在位于三门县花桥镇蒲峰村的红旗塘帮助姐姐家管理养殖塘。
  公诉机关指控,2023 年 10 月 30 日 19 时左右,因与被害人黄某存在情感纠纷,吴某酒后将三瓶甲氰菊酯农药(每瓶装 200ml)倒入红色塑料袋中,随后来到邻近的被害人黄某的养殖塘岸边,将装有甲氰菊酯农药的塑料袋投入被害人黄某的养殖塘内,造成被害人养殖塘中青蟹等水产品大量死亡。经浙江中瑞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害人黄某的养殖塘因被告人投毒造成的损失为 243600 元,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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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红利”
  经指派,浙江百和律师事务所的蒋华勤律师为被告人吴某提供法律援助。蒋律师及时会见被告人,并与吴某家属取得联系,了解当事人对法律帮助的需求。通过阅卷,蒋律师了解到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但是,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上,蒋律师并没有看到对吴某认罪认罚的认定及量刑建议,再次阅卷也没有发现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认罪认罚的记录。他立即把自己的疑问与办案法官反映,同时自己也再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情况。但被告人是文盲,普通话沟通有点困难,只有用他自己的方言或三门方言与其交流,方能勉强进行。通过会见,蒋律师了解到被告人吴某对“认罪认罚”的政策并不了解,只能回忆起当时检察官告诉他,破坏生产经营罪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要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就慌了,不知道自己要判多少年。所以让他签字他就不签。被告人吴某就这样丢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红利”。后来,通过法官与公诉机关联系,确认事实大概也是如此。
失而复得的“红利”
  蒋律师及时把被告人存在语言沟通困难,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情况向检察官和法官反映,建议恢复确认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即认罪认罚。因此,在庭审中,围绕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律师、检察官、法官多次向被告人发问,证实辩护人所反映情况属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得到出庭检察官的确认,也被法庭所采纳。最后,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由于语言沟通困难,对“认罪认罚”的政策不了解,导致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记录。然而,通过律师的努力和法官、检察官的确认,最终恢复了吴某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红利”。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他们不仅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还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对于法律政策的了解和理解同样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百合律师事务所 蒋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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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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