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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69辑——深夜辛勤工作,家中顶梁柱倒下

台州城市网 2024-7-4 14:38:2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2023年11月的某个深夜,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去仙居某托运部上下货,不料,从站的2米高的货架上摔倒在地,身体多处骨折。王先生是家里的顶梁柱,白天偶尔在路桥托运部做搬运工,晚上六点半至凌晨三点左右给仙居某托运部上下货,每晚从不缺勤,兢兢业业。因此次受伤,老板不肯赔偿医药费,王先生也一直躺在病床上,家里的经济来源一下子没有了,王先生的妻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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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维权受阻碍
  接待王先生的妻子时,她一直担心走工伤不予认定,告诉我每晚都睡不着。果然,在申请了工伤认定后,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被中止认定,要求去劳动仲裁经过仲裁确认,那么王先生最终是否与个体户构成劳动关系呢?
  根据王先生妻子陈述的事实及证据,我初步为其制定以下方案:一是找到当晚一起做工的工友,制作证人笔录;二是找到王先生与老板的每月工资支付流水;三是医院的病历、病案、报告等。收集好以上证据后,向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拨开云雾,迎来好消息
  在开庭的时候,对方辩称:1.临时请王先生装卸货物,系雇佣关系;2.没有按月发工资,是按天发放,非固定发放工资;3.王先生没有受到个体户的管理,白天在别处工作,两个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我方反驳:1.通过两位工友出庭作证,证实王先生工作时间固定,受到个体户安排管理以及当晚受伤的过程;2.王先生的工资流水,证实王先生的工资是固定发放的;3.王先生白天在别处工作,不影响晚上与对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最终,经过仲裁裁决确定王先生与托运部成立劳动关系。王先生的妻子心里的石头终于放下了,晚上也能睡踏实了。
案件简评
  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但往往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未签订劳动合同。通过王先生的事情,可以认识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案王先生系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仙居某托运部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王先生从事的工作系托运部的业务组成部分。王先生在托运部从事托运部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另外,王先生的报酬为按月结算,结合报酬支付记录,可以认定王先生提供的劳动较为稳定。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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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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