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中国民间有种说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死亡,后续的债务怎么处理呢?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王某就遇到这种事情,心里存在困惑,特地来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父亲突然去世 债主上门催讨 陈某和王某甲是邻居,自小相识。长大后,陈某外出经商,家境优渥。王某甲因学习成绩优异,在路桥某中学当教师,并于2021年6月退休。后王某甲为开办教育培训机构,缺少资金,故向陈某借款40万元。陈某考虑到与王某甲关系很好且又是退休老师,决定同意借款。2022年4月30日,王某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某借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利息为壹分”,王某甲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借条出具当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甲交付借款。借条出具后,王某甲分文未付。2024年5月,王某甲因病去世,王某及其母亲将王某甲的部分银行存款取出作为治丧费用。后王某甲生前工作单位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8万余元。陈某知晓上述情况后,便提出一次性抚恤金系王某甲遗产,应当用于还债,并要求不足部分由王某甲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及母亲替王某甲清偿,否则,陈某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抛出心里疑团 援助律师普法 一问:一次性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基于自然人的死亡并在死者死亡后给付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助,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性质,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二问:王某甲去世后,王某及母亲是否需要承担王某甲生前的债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本案中,王某及其母亲作为王某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视为其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如果王某及其母亲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高于王某甲依法应偿还的债务,那么王某及其母亲需要全部偿还王某甲所欠债务。如果王某及其母亲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小于王某甲依法应偿还的债务,那么王某及其母亲可以只承担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作为对王某甲债务的偿还。当然作为王某甲继承人的王某及其母亲如自愿承担王某甲应当偿还的债务,法律也不会禁止。
律师寄语 “父债子偿”、“人死债消”之类的说法虽然广泛流传,但这种说法并不完全准确,甚至可能误导民众,也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这主要是一种道德方面的约束,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父债子偿”“人死债消”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可行的,但需要相应条件。如果父母留有遗产,且子女作为继承人选择继承的,子女就要履行偿还父母所欠债务的义务,当然也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即所谓的 “父债子偿”。如果子女选择放弃继承,或者父母未留下遗产的,则子女不需要清偿父母所欠债务即所谓的“人死债消”。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项勇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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