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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81辑——没登记结婚,“配偶”还享有继承权吗?

台州城市网 2024-8-5 14:58:0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美国
  近日,小方(化名)向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值班律师咨询,她的叔叔婶婶在一起大概二十多年,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叔叔在前不久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她想了解该房产谁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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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or代位继承
  值班律师经询问了解到,小方的爷爷奶奶共生育二子,即小方的父亲与叔叔,小方的爷爷奶奶先于二子死亡,小方的父亲又先于叔叔死亡,而小方父母仅生育一女即小方。叔叔的房产是与婶婶一起共同生活前就存在,属于小方叔叔的个人财产。
  那么,小方叔叔的房产即遗产,该由谁继承呢?翁律师向小方作出详细的解答:
  首先,是小方叔叔与婶婶是否构成事实婚姻问题
  第一,小方要明确其叔叔与婶婶一起共同生活的年限,分析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以及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小方叔叔与婶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当时也已具备结婚登记条件的,其叔叔与婶婶构成事实婚姻。则小方婶婶作为其叔叔的配偶,是其叔叔惟一的一位第一顺序继承人,该遗产由其婶婶一人继承。
  第二,如小方婶婶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与其叔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根据上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的规定,因其叔叔已经死亡,无法再补办结婚登记,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故其婶婶不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
其次,小方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问题
  假如小方婶婶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与其叔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因小方叔叔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父母,父母已先于两个儿子死亡,小方父亲作为兄长即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本由其父亲继承该遗产,但其父亲又先于叔叔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小方享有代位继承权,其叔叔遗产由其继承。
同居关系or遗产分配
  如小方婶婶与其叔叔不构成事实婚姻,为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小方婶婶真得就无法分配到一点遗产了吗?答案是“不一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的规定,如小方婶婶提供证据证明在与其叔叔共同生活这么多年期间,对其叔叔在生活上以及在其叔叔生病期间均尽到了扶养、照顾义务,是可以要求适当分配遗产;如小方对其叔叔无任何金钱或行动上的看望、照顾等行为,则在分配遗产时,其婶婶有可能分得遗产的比例比小方还要多。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翁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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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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