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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82辑——证券期货交易,须合法合规

台州城市网 2024-8-8 17:13:1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不法分子假借债券投资、股票投资、虚拟货币等概念进行诈骗,或者违法搭建证券期货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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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代理
  2021年至2022年,林某经联系上线熊某成为“盈期宝”期货交易平台的代理,并在自己组建的微信群里发布“盈期宝”期货交易平台二维码。期间,韩某、朱某等人通过扫描林某发布的二维码成功注册账户并充值,该二人的交易金额共计580余万元,林某从中赚取手续费返佣金共计7万余元。 2023年10月,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4年4月,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本案后,指派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杨倩倩律师为林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联系经办法官进行阅卷,在全面仔细地了解案情后及时会见了被告人林某。
前因后果
  援助律师查阅了整个案件卷宗资料,发现林某因经常炒期货加入了许多相关的微信群,也由此接触到了“盈期宝”这个违法的期货交易平台。林某和“盈期宝”平台负责人经沟通成为代理后,林某本人和其下线的每手交易,平台都会给60元的手续费返点,等于说林某如果在这个平台交易,每手的手续费可以减少60元,还能躺赚下线的手续费返点,这对长期炒期货的林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后来,林某分享了“盈期宝”的二维码在一个自己组建的微信小群里,韩某、朱某扫了之后自动成为了林某的下线,此后他们在这个平台炒期货产生的手续费每手有60元左右作为返点给了林某。因韩某、朱某交易次数多,林某从中赚取手续费返佣金7万余元。
  援助律师与经办法官积极沟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林某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侵害程度低,其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数额达580万元系因韩某、朱某两人交易数额大,林某本人主观恶性较小,并且该580万元系韩某、朱某两人的资金账户进进出出累计达到,韩某、朱某并没有觉得自己有利益受损,对林某有返利的事也是毫不知情,有别于其它案件,加之林某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获利7万余元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终法院判决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什么是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应依法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批准,应受法定监督的证券发行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活动。
  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是非法机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追诉。
案件点评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林某非法经营案只是此类犯罪的一个小小缩影,看似“无辜”、“无伤大雅”,实质背后的危害性巨大。林某为了返点推广“盈期宝”这个违法的期货交易平台,平台正常运营时自然无恙,一旦出现平台运营者撂摊子跑路等问题,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将无从保障。因此,对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国家高度重视,要求各政府部门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查处,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 杨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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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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