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区、禁渔期捕鱼请注意! 2024年6月7日,家住天台县的洪某在天台县某支流小溪上使用电瓶电鱼的方式捕鱼,被他人举报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洪某一共捕获了9只鱼,10只虾(共计0.2kg),且因洪某每年在禁渔期内(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
6月14日,该案件侦查结束并于当天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8日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范益海律师承办此案,在接到案件后,因受援人系聋哑人,考虑到沟通不便,承办人聘请了特殊学校的老师作为本案的翻译,通过了解,原来受援人洪某系聋哑人,没上过什么学,对于禁渔期的规定丝毫不知,也不知道其行为系犯罪行为,其自己在淘宝上自行购买了作案用的电瓶等工具,没想到第一次电鱼就被抓到了。
承办人对洪某解释道:《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我们台州市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为规定的禁渔期,在这期间除娱乐性钓鱼外均是禁止的。洪某这才恍然大悟,表示自己确实不了解情况。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从主观上及客观上分析论证了洪某的行为,其主观上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缴纳了所有罚金,客观上洪某造成的危害轻微,再加上洪某自身系聋哑人,请求检察机关对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洪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律师提醒 钓鱼娱乐行为确实是放松心情的好方法,但是采用炸鱼、电鱼或者毒鱼等非法或者破坏性的手段捕捞水产品,特别是在禁渔期内采用上述方法可能涉嫌犯罪,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望广大捕鱼爱好者合法捕鱼,密切关注渔业部门发布的公告,切不可越过红线捕捞水产品。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范益海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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