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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87辑——注意!自家门口装监控 小心侵权

台州城市网 2024-8-21 14:54:1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担心独居安全、害怕入室盗窃、担忧门口被乱涂乱画……随着公众安全意识的提高,智能猫眼、可视门铃、智能摄像头等带有摄录功能的家居产品越来越多进入大众的视线,不少家庭也会选择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这一做法,为自身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由此引发的邻里矛盾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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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门口装监控
  周女士的家是椒江某小区内的单身公寓,邻居住在最里面,双方共用一个楼道,邻居家走来过往都要经过周女士家。周女士表示,因为此前邻居家行为反常,自己出于防卫的目的,就装上摄像头,拍摄的范围也是自己家门口,没成想,两家因此引发更加激烈的争吵。邻居认为,周女士安装的摄像头能够随时拍摄到他们家人员进出情况以及进出时间,已经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周女士拆除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双方几次交涉未果。
侵权了吗?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俞丹丹接到周女士的来访咨询,经过仔细了解周女士家门口的监控安装位置、拍摄角度和摄录内容,告知周女士,为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如不侵犯他人隐私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并不禁止个人在其家门口安装监控,但人像、行踪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如果安装的摄像头可以较为清晰地采集到了邻居一家的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人员状况等,在没有征得邻居同意的情况下,属于侵犯邻居的个人隐私,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建议周女士和邻居协商处理监控安装问题。
律师说法
  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时,一定要谨慎注意安装的位置、监控的范围、设备的选择,尽量选择拍摄角度固定的设备,合理确定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避免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侵扰别人私生活的安宁,更不可将拍摄到的涉及他人的内容对外传播,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如果需要安装的监控无法避免会拍摄到邻居生活画面时,应当及时告知摄像头监控范围内的邻居,并征得对方同意,平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尊重他人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事实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俞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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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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