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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90辑——网聊聊至公安局,强奸未遂被判刑

台州城市网 2024-8-30 14:37:2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网聊需谨慎
  2023年李某和张某(女)在网络聊天平台认识,同年9月李某明知张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将张某介绍给朋友,以500元一晚的价格向朋友王某卖淫。后李某取得张某与嫖客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2023年9月7 日至9月17日间,李某多次通过qq群、微信、 快手以散布该视频来威胁张某到其住处发生性关系,张某不予理会,见威胁不成后,李某又将上述视频发送给张某的朋友丁某,并截图聊天记录对李某继续威胁,后张某在朋友丁某的陪同和劝说下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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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接触也构成强奸?
  李某到案后,对介绍卖淫的犯罪情节供认不讳,对强奸罪(未遂)这一犯罪情节不服。李某表示他知道张某是未成年人,但不清楚张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是谁拍摄的,视频是他从 QQ 群保存到手机里的,后将视频发送给张某及其朋友丁某目的是吓唬张某,想要张某过来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张某一直没来,最后报警。期间他没有见到张某,也没有碰到张某,他的犯罪情节应当仅是介绍卖淫而不涉及强奸。
  援助律师对李某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李某介绍未成年妇女卖淫,又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等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强奸罪。李某系强奸预备,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判决并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量刑过重。经了解,被告人李某202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依法从重处罚。经过多次沟通解释,李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自己认罪认罚。在二审期间,承办人向法院积极沟通,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从主客观分析论证了李某的行为,结合李某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自首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态度极好,希望能从轻处理。庭审最后,法官寄语李某望其能好好改过自新。
律师提醒
  在信息网络不断进步的今天,网络聊天平台层出不穷,手机等通讯设备的广泛运用,使用群体越发低龄化,特别是学生青少年等群体,过早接触不良软件,面对社会形形色色的诱惑缺乏拒绝和抵制的能力,作为成年人切勿触碰法律底线,更要保护好祖国下一代,给予正确引导,及时制止,否则害人害己,陷入牢狱深渊。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航向(台州)律师事务所 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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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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