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老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也是法律规定的每一位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子女与父母关系紧张,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比比皆是。本案就是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老人已经70多岁高龄,其育有三个女儿,因为与女儿之间存在矛盾,也是因为家庭长久以来的积怨,其中两个女儿不愿意赡养老人。
律师了事委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该情况后,受理该案件并指派了王忆娜律师作为老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为老人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律师了解到老人因身体不便,长期居住在养老院,平时几乎不走动。律师为了更好地援助老人,便赶往老人居住的养老院为老人提供法律服务。经了解,老人共生育了三个女儿,三个女儿皆是同母异父的,老人在前两位女儿未成年时,便离开了她们身边。因为老人对前两位女儿未完全尽到抚养的责任与义务,在之后也与两个女儿极少联系,于是两个女儿对老人心有埋怨,感情不深,不愿意赡养老人,只有三女儿目前在赡养老人。因为老人居住在养老院,需要花费每月至少2000元的费用,老人希望三位女儿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来调解 援助律师撰写诉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位女儿共同赡养老人,并且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开庭时,三位女儿均到庭,各自向法院阐述了自己的想法与意见,也倾诉了对老人的埋怨以及感情。各位女儿表示愿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尽量地照顾老人。庭后,法官与律师介于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位女儿尽力地劝解,努力促成本案的调解,最终本案调解成功,由三女儿继续抚养老人,另外两位女儿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照顾老人,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了解决。
案件简评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维权案件实行应援尽援、尽援优援,努力维护每一位老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暖心“上门服务”,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这也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自己的司法力量。俗语说得好,“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也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希望每一位子女都能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切莫子欲养而亲不待,令自己后悔。
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忆娜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 陈柳燕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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