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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996辑——“迷途不知返”,少年最终葬送了自己的自由

台州城市网 2024-9-14 15:16:47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2024年3月,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陆如莹接到了一通始料未及的电话——侦办民警告知由于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目前已被抓获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援助律师不曾想当时千叮咛万嘱咐不要再盗窃,陈某某最终仍然违背了当时应承不会再违法犯罪的承诺,致使让自己陷入无可挽回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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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珍惜法律给予的每一次“温情”
  回忆起会见陈某某的过程,可谓是“跌宕起伏”:2024年1月25受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多次电话联系陈某某均因无人接听而未果,后辗转联系到陈某某并约定会见地点,均因陈某某临时“放鸽子”而未能成功会见。2024年2月1日援助律师终于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并会见,从其口中获悉陈某某确实在2023年12月先后四次到被害人朱某1店里盗窃了5部手机(其中3部手机已经价格认定3400元),以及2024年1月到被害人范某某车里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的事实。援助律师在向陈某某询问案情时,仔细告知了法律规定的同时曾再三强调取保候审期间须遵守的规定,尤其不能再次盗窃,否则不仅要被收押,对后续的定罪量刑也存在严重的不利后果,并建议陈某某尽可能退赔被害人损失并争取获得被害人谅解。陈某某当时一口答应会争取谅解书,并保证遵纪守法,不会再犯错误,不曾想再次见面已是在隔了数道铁窗的看守所。2024年3月7日,陈某某因在被害人朱某2车里盗窃了2200元而从取保候审变更为刑拘。
少年迷途“不”知返,法援律师接力送温暖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3000元),或者多次盗窃的(2年内盗窃3次及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8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数额较大标准、第二条第二项(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多次盗窃标准的规定,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很明显,被告人陈某某无论是次数还是金额均已超过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并且陈某某在实施上述盗窃事实时已年满16周岁,依法要被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024年4月29日,陈某某迎来了一审判决,法庭最终认定陈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并且盗窃金额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判决构成盗窃犯罪。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的三个月内,为争取最轻的刑事处罚,先后与承办检察官就量刑建议多次沟通,最终争取了8个月的量刑建议并见证了认罪认罚全过程。同时多次联系陈某某的姑姑协商退赔事宜,但其姑姑拒绝为陈某某退赔。后援助律师又联系了三位被害人,代陈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最终获得了两位被害人的谅解,并至被害人指定地点取得了被害人亲手出具的谅解书。法庭最终采纳援助律师的从轻辩护意见,在原先8个月的量刑意见下,下调了1个月的刑期,最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无人教管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这位刚满17周岁的少年就这样在度过17周岁生日的第5天,因为“迷途不知返”而最终葬送了自己的自由。本次案件不是陈某某第一次实施盗窃,事实上自陈某某14周岁至今,已被查实的盗窃前科已有6次,只是这次的数额和次数达到了定罪标准,并且陈某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给过陈某某多次机会,从之前的不执行行政处罚,到执行行政处罚,最终到刑事处罚,陈某某好像不曾珍惜过法律的每一次“温情”。陈某某的原生家庭非常不幸——父亲已过世,母亲身份不清,唯一确定的是目前已改嫁,近亲属中只有一位80岁的祖母,陈某某身处看守所时亦无亲属朋友向看守所存款,唯一的存款是来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邱女士——一位之前跟陈某某素不相识之人,在见证认罪认罚时了解到案情和陈某某的家庭情况后,为陈某某存了数百元钱,为陈某某在看守所内改善生活所用。陈某某的结局确实是因为放纵自己再次盗窃而失去了不起诉的可能和缓刑的机会,但不可否认的是无人教导无人看管是陈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如果有家人长辈能为其引导走正确的路,陈某某可能不会陷进犯罪的泥潭中。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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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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