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是一名货车驾驶员,2022年6月28日,马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从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出发驶往三门县方向,途中,受另一名驾驶员安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颠簸后栏板泥土掉落影响,马某某驾驶的货车与祁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全身多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主要责任,安某某负次要责任,祁某某无责任。 第一次援助:交通事故获赔2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向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马某某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及时受理申请,并指派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俞丹丹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联系马某某了解案情,仔细整理马某两次住院的病历材料和医疗票据,帮助马某某向所在村委会和派出所申请被扶养人情况证明材料。在充实证据后,承办律师代理马某某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保障马某某的合法权益能快速实现。经审理,椒江区人民法院确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24万余元。案件判决后,马某某也顺利拿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第二次援助:工伤事故补差2万余元 本案中,马某某作为货车司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受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属于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马某某因工伤事故鉴定为伤残八级,此前交通事故获赔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马某某第二次申请法律援助,椒江区法援中心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继续给予法律援助,并继续指派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俞丹丹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在办理前案的基础上,快速整理出劳动仲裁所需的证据材料,代理马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并参与庭前调解和仲裁庭审,最终台州市椒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马某某补差请求,确认用人单位向马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2万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经过诉讼和劳动仲裁两个程序,前后历经一年时间,为马某某争取到赔偿款27万余元。本案的成功办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马某某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价值。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俞丹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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