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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98辑——POS机刷卡套现,真刑!

台州城市网 2024-9-20 15:17:1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信用卡是一种金融支付工具,它允许持卡人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或取现,是简单的银行信贷服务。近年来,银行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利用信用卡支付的便利、用信用卡消费可以享受各种优惠以及将个人银行信用与信用卡的使用情况相结合等方式,大力推广信用卡。由此,信用卡也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随之而来的是,市场上不断涌现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以卡养卡”的现象,更有甚者,有人利用POS机刷他人信用卡套现,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王某就是从中发现了“商机”大肆收取手续费,最终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王某内心十分困惑,自己的行为怎么会构成犯罪,故特地来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意外之喜!惊现财富密码

  2022年,王某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办理了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但在一次收款过程中,朋友张某找到王某,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让王某帮忙先还其信用卡,后通过王某的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归还款项,并愿意在完毕后支付王某1.5%的手续费。王某发现这“无本万利”的商机,从而一发不可收拾。截止2024年7月,王某先后替多名信用卡持卡人进行“养卡”,偶尔也利用POS机直接套现后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按照交易金额的1.5%—2%比例收取手续费。涉案非法经营数额300余万元,从中个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王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一没偷二没抢,只是利用POS机刷卡套现,在其中赚取手续费,这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答疑解惑!套现“套住”自己

  针对王某的疑惑,援助律师解答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在本案中,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营利为目的,以虚构交易方式,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向信用卡持卡人变相直接支付现金,利用POS机和信用卡套现,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郑重提醒:信用卡套现,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当下,随着受国外“超前消费”理念的影响,一些年轻人消费购物一时爽,收到账单时才发现自己还不上。由此,利用信用卡套现也愈发频繁。消费者通过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助长盲目消费心理,以至于最终无力偿还。信用卡套现“养卡”虽能解一时之急,但却是违法行为,轻则影响征信,重则面临牢狱之灾。故此,大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消费,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信用卡刷卡消费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入为出,理性消费,切莫过度超前消费,避免出现信用卡无法偿还的情况,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沉重的负担。持卡很潇洒,刷卡须谨慎!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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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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