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女友未满14岁,仍和她偷尝“禁果” 在最青春美好的年华,他遇见了她,一见钟情的两人很快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在交往过程中感情快速升温,控制不住情感与欲望的两人终是跨越了禁忌,偷尝禁果,故事的最后没有画本中的“只羡鸳鸯不羡仙”,而是现实的“高墙铁网锁幽深”。
图片来源:AI生成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被告人范某某(16周岁)与被害人王某某(女,2010年11月11日出生)于2023年年底认识,并于2024年4月份左右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24年4月21日至7月2日期间,范某某明知王某某系未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七八次左右。
因范某某系未成年人,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隋梅律师事务所陈万通作为范某某的辩护人,援助律师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办理相关手续递交天台县公安局并第一时间到天台县看守所会见。
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 在会见的过程中,范某某对其与王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供认不讳,本案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范某某是否明知王某某未满十四周岁,范某某对此也表示王某某有告诉过其生日。之后在谈到强奸罪可能面临的刑罚时,本人统计了进几年天台县人民法院强奸罪的判决结果,结合范某某的相关情节,预估范某某最差的结果可能面临一年至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范某某听到后显得有点惊慌失措,对于可能面临失去自由的恐惧让他红了双眼,嘴里一直喃喃“怎么会这样,怎么会那么重”。
会见结束后,本人立刻联系承办检察官,递交了相关辩护意见,结合了解到的基本案情及范某某自首、未成年人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希望能够不予批准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听取了本人意见,在会见后的第四天范某某离开了天台县看守所,与家人团聚。
重获自由让范某某显得有些兴奋,脸上一直洋溢着笑容,虽然不想打击他,但案件尚未结束,相关的风险该告知还是得告知,于是本人约范某某及其父亲到事务所商谈,告知了本案未来可能的走向,在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是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之后的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范某某及其家人一直在努力奔走斡旋,希望能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本人及检察官、法官也多次同被害人父亲联系进行劝解,但“有心栽花花不开”,被害人父亲痛彻心扉,坚决不愿意谅解。本案最后的结果范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令人扼腕叹息。
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通常我们认为强奸罪的前提是违背妇女意志,但认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为标准,因为我国刑法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这里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明确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的情形。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一般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法援提醒 早恋是青少年成长中常见的现象,它反映了孩子对情感的好奇和探索。作为家长,其实需要以开放、理解和支持的态度来面对这个问题,与孩子建立信任的沟通环境,提供正确的性教育,引导孩子们认识情感并设定合理的界限才是预防解决该类问题的正确途径。
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 陈万通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