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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004辑——言论自由与边界,网络世界里的红线

台州城市网 2024-10-19 14:25: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信息时代,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微信朋友圈,作为其中的一员,更是承载了许多人的喜怒哀乐和点点滴滴。然而,当这些情感宣泄变成了恶意的攻击,当随意的“言论自由”变成了名誉权的侵犯,那么,法律的红线就不可避免地被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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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婚了,但他总在朋友圈骂我
  近日,值班律师在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咨询人王女士。王女士与前夫李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后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后王女士与李某因孩子去游乐园事宜发生了争吵。李某心生不满,事后在个人的微信朋友圈发表了相关动态,还配网图吐槽有些人是“假慈母”,真要爱孩子就不会离婚抛弃家庭等等。王女士看到该动态后,发微信问让李某立刻删除该动态。李某却说他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自己的朋友圈,他想发什么就发什么。李某不但没有删除该动态,还在朋友圈发了一条新的动态:“看,活的慈母!儿子都不要了还想要脸”,配图是王女士以前的一张生活照。这条状态一发出,迅速引起了朋友们的关注和评论,李某还在评论里对王女士进行了辱骂,编造王女士婚内出轨等谣言。不明真相的群众看到后,对王女士进行评头论足。王女士苦不堪言,多次要求李某删除其朋友圈有关自己的各种信息,但李某不但不予理睬,还变本加厉,不停地发朋友圈动态羞辱王女士。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值班律师解答,李某在朋友圈对王女士发表侮辱性言论,使得王女士社会评价降低,给王女士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王女士可以依法对李某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仅可以要求李某删除信息、停止侵权,还可以要求李某发布道歉声明,以及赔偿相应的维权损失及精神损害。另外,建议王女士对李某发布的不实信息及辱骂内容通过公证手段进行证据保全,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是相对的,在我们的朋友圈,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节制地吐槽、谩骂。言论自由有边界,不能侵犯他人权益,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类似的名誉权侵权问题时,不要选择沉默或忍让,而应该勇敢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 金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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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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