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市卡、月饼券引发经济补偿金争议 逢年过节,一些企业会有发放超市购物卡、月饼券、旅游消费卡给员工的经历,这本来是一件欢喜的事情, 没成想,椒江的一家企业却因此与员工发生争议。最近,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到一起因超市卡、月饼券引发经济补偿金争议的咨询。
事情起因是该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准备解除劳动合同,但之后商谈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时候,双方却因超市购物卡、月饼券是否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而无法谈拢。员工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在工资总额中计入逢年过节发放的超市购物卡、月饼券的金额,但A公司认为超市购物卡、月饼券是公司发放的福利,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原本双方协商要解除合同也一时陷入僵局。
经济补偿金到底怎么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我们知道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该条规定,只有货币性收入才能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而实物发放的月饼、超市购物卡、旅游消费卡、粽子等均不属于货币性工资收入,均针对特定节日或针对度假所发放,所以也不应纳入到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内。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方面的争议往往集中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问题。在计算该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应得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亦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如有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但上述工资总额仅限于货币性收入,而不包含实物礼品或各种代金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对经济补偿数额做到“心中有数”,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劳动者应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劳动者亦应对自己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数额有所预期,合法、合理、有度地维护自身权利,避免超出法定标准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丹丹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