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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008辑——小矛盾大武力,持刀抗法终被严惩

台州城市网 2024-11-4 15:04:41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我承认我咬伤民警了,但是我没罪,我冤枉

“被告人褚某某,你咬伤、抓伤两名警察,你认可吗?”,“我承认啊,这是事实”;“那你是否认罪?”,“我没罪,我冤枉”;“警察出警你为什么还要挥舞菜刀抗拒抓捕”,“他们拿枪对着我要打死我,我放下菜刀就要被打死了”;“警察执行公务,你为什么不配合”,“我做错事要抓我我肯定配合,是水果店老板娘冤枉我没付钱还打我,警察还要抓我,拿枪要打死我,我配合就要被打死了”……类似的对话循环发生在本案侦查至一审三个阶段,案件一度因此而延长相关期限。庭审当天褚某某的“据理力争”再次上演,而这般誓死力争要从2024年4月13日的一则报警说起。

多一分理智少一分伤害,暴力抗法不值当

这一天,褚某某从山上下来摆摊,期间到水果店购买水果,因是否付款与店主发生争吵,店主报警。在等待出警过程中,店主率先朝褚某某动手,两人因此发生肢体冲突,褚某某随后跑去自己的摊位上拿出菜刀损毁店内物品。民警到达现场后,由于褚某某持刀对抗,故出枪警告,但褚某某仍旧持刀挥舞并扔掷水果以抗拒抓捕,在民警相互配合将其制服过程中,褚某某咬伤一位民警。次日,民警在办案中心对褚某某宣布拘留决定并准备带往看守所时,褚某某拒不配合并抓伤一位民警。经鉴定,两位民警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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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给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陆如莹律师承办。承办律师在阅卷后,依法会见褚某某,经证据核对,褚某某对店主报警,民警出警警告他放下菜刀,他仍向民警持刀挥舞的事实认可,并对后续民警抓捕时他咬伤一位民警的事实不持异议,同时承认次日确实曾抓伤民警。褚某某的精神状态亦已经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有受审能力。

《刑法》第277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很明显,褚某某在明知店主报案的情况下,面对民警要求其放下菜刀的情况下,仍然持刀挥舞并抗拒抓捕,并在民警抓捕时致一位民警轻微伤,次日又导致另一位民警轻微伤,完全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且无法适用缓刑。庭审前,援助律师多次会见褚某某,就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逐一分析告知,并将认罪认罚从轻制度以及案件可能的法律后果详细讲解,但褚某某坚持不认罪。休庭过程中,承办律师、主审法官和承办检察官多方做工作,反复讲述法律规定,但褚某某执意不认罪,故承办律师从褚某某个人性格原因、水果店店主过错责任以及坦白情节等情节建议法庭对褚某某从轻处理,最终法庭采纳了罪轻辩护意见,判处褚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

律师提醒

褚某某因自身性格执拗坚决不认罪导致无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虽法庭采纳了从轻辩护意见,但如果褚某某认罪认罚,那么有很大机率判处9个月以下的刑期。褚某某被惩处是因为暴力袭警,与报警起因的纠纷已经完全割裂,因此褚某某抗辩的老板娘先动手以及民警持枪导致他不敢放下菜刀的理由不足以阻却他的违法犯罪。不懂法不知法而触犯法律是违法犯罪的常因,但不是恕罪的理由,请务必在依法执法过程中配合执法,争做守法人。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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