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者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案件时有发生。今天,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了这样的一起咨询,但来咨询的不是劳动者,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巨额赔偿 何去何从
A公司法定代表人面露难色,拿着一叠材料递给我,说自己公司被员工起诉了,要求赔偿十几万,这可怎么办。我接过材料,看了看《仲裁申请书》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描述,大致是这样的:沈某系A公司员工,于2023年9月入职A公司,从事5S整理工作,工资为一万元,A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沈某从A公司离职,离职后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出于第一反应“好家伙,没签劳动合同,那双倍工资肯定是要赔的”。
但事情并非表面那么简单,经过询问后,A公司表示沈某的工作岗位是人事主管,负责招聘及劳动合同签订等事宜,并非所谓的5S管理,公司也不存在这个岗位。在了解基本情况后,我提出是否有证据证明沈某是人事主管的事实。A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即翻了翻微信,与沈某的聊天记录映入眼帘,双方确实存在沟通过招聘员工及劳动合同的工作记录。
答疑解惑 峰回路转
根据A公司的描述及提供的相应证据,我告知A公司:
一、关于人事主管岗位职责的认定。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作为公司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人事主管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关于人事主管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温馨提醒 防患未然
从立法目的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其目的是为了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需承担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性特点。
但实践中,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行政人事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类特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其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另行授权安排他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签订好的劳动合同安排他人保管,避免监守自盗的行为发生,在行政人事管理人员拒绝或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以防范这类案件的风险。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 黄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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