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在不断追求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急于扩张而导致内部监管措施没有跟上,出现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现状,加上有心员工个人的思想品质问题,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往往出现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其中职务侵占罪更是首当其冲。 为小利悔不当初 近日,值班律师承办了一起由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关于陈某涉嫌诈骗案件。陈某和妻子育有一个儿子,父母年迈,在家务农。陈某因家里新置换房屋和装修,手头较紧。在为公司拉拢业务期间,利用冲销发票和用美图和ps技术刻制公司公章,伪造双方对账单,从而获取公司财物。一审判决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陈某已在一审期间全部退赃。陈某不服,对所涉罪名和判决结果均有异议,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辩护律师提出在涉嫌本案之前,陈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警方传唤到案,后自行供述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其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罪损害的法益系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陈某作为公司业务员,未实际损害公司的法人人格和公司财产所有权。陈某一直是以公司利益为先,在公司经理及员工配合下承接下本业务,在收到款项后也是一直与公司沟通要交公司,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款项未能及时汇至公司款项,且因公司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公司员工与第三方以微信转账形式接收款项已是习惯,绝非刑法意义上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对于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之间要着重进行实质化审查,避免形式化入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案定罪的口供、证人证言来自于森林公司员工,作为公司员工与公司利益捆绑,该部分口供应当依法排除。开庭当天,陈某父母来到庭审现场,陈某看到许久未见的父母一下子落泪,但最终二审法院未能采纳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作为企业职工,要严格遵守单位各项制度,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切莫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伸出“罪恶之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企业本身,要不断完善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和人员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法律基础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从源头上避免存在员工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也应依法全面履行自身职责,不断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于发现有企业职工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对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航向(台州)律师事务所 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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