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刑“自作聪明”,反犯新罪 2024年2月19日,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一起罪犯毛某在服刑期间减刑后又犯新罪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毛某符合经济困难条件,中心指派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翁利亚律师承办。
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随即联系经办法官递交相关手续进行阅卷,并前往台州市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毛某,了解到毛某在2017年12月2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安徽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即2016年10月X日起至2030年4月X日),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2020年5月27日,安徽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毛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虽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即2016年10月X日起至2029年8月X日)。
现公诉机关指控毛某为实现再次减刑目的,2023年2月,在监狱通过电话联系其兄长,让其到户籍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为自己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用以申请减刑。被上述单位拒绝后,同年4月毛某又电话联系其兄长,教唆其私刻上述单位两枚印章加盖在证明上。同年5月底,毛某兄长找到某路边电线杆上刻假章的联系电话,刻了上述单位两枚印章并盖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上寄回到毛某服刑监狱,监狱在审查核实该证明时发现其盖的系假章,故毛某又被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提起公诉。
前罪已减刑期被撤销,得不偿失 本案毛某系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故涉及前罪已减刑期需撤销,以及本罪与前罪剩余刑期并罚的问题。在2024年4月x日的庭审中,毛某认可检察院给出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量刑建议的主刑部分,但对前罪剩余刑期产生异议,继而不认可与新罪并罚后执行刑期的截止日期。毛某认为剩余刑期应为6年4个月X日(2029年8月X日-2024年4月X日),而非检察院量刑建议上的7年X日(2030年4月X日-2024年4月X日),也不认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附加刑罚金部分。据此,毛某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也撤回其愿意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翁律师认为毛某仅系对前罪剩余刑期与并罚后执行刑期的截止日期无法理解,才拒绝签署具结书,但其自案发至庭审期间,对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自始至终都是认可无异议,因此,不应影响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法院审理后,采纳律师上述两点辩护意见,但因其不愿意认罚,最终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剩余刑期七年X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相比案发前,毛某需多坐整整一年的牢。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故,如罪犯在前罪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则使用的是“先减后并”的计算方式决定执行刑期,即需先减去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再将前罪剩余刑期与新罪应判刑期并罚,来决定最终执行刑期;如罪犯前罪服刑期间有减刑的,因又犯新罪,已减刑期会被撤销,不算在已服刑期限内,通俗的讲就是“减刑不算数了,前罪剩余刑期按原刑期减去实际坐了多久计算”。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翁利亚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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