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两家悲剧 2023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玉环某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逆向行驶,途径某小学前路段时碰撞同向且未靠边行走的行人程某某,造成被害人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驾车逃离现场,10余分钟后又返回现场报警,在现场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系寰枕关节脱位致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场车祸,两家悲剧。” 对被害人来说,失去了生命;对被告人来说,要面临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
逃逸自首,可否一并认定 2024年3月20日,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接受玉环市人民法院的通知,指派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的应星宇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被告人,“我们家本来就穷,现在因为这个交通事故,到处借钱赔偿对方,负债几十万。我们两夫妻一年收入才十万出头,家里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要抚养,两个老人要赡养。未来十多年,要一直还债了。要是当时开车小心一些就好了。”被告人李某在陈述时涕泪纵横,后悔不已。
承办律师仔细梳理了一下案情,从阅卷和会见的结果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驾车逃离现场,10余分钟后又返回现场报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个行为,既有逃逸的情节,也有自首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基本是因过失造成的,其主观恶意性都不大,故很大一部分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决适用缓刑;但如果存在“逃逸”这样的加重情节,其量刑的起点就在三年以上,不太可能适用缓刑。那李某这个行为是否可以逃逸与自首一并认定呢?能否争取到缓刑?
当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得知有可能坐牢,更是泣不成声:“我知道我们对不住人家,我们也四处借钱、倾尽所有赔偿对方,乞求对方的谅解,我现在一天打两份工,要是李某坐牢,我都不知道接下去的生活该怎么办了……”
承办律师再次会见被告,沟通确定辩护的方向,从逃逸和自首情节一并认定的角度辩护,争取缓刑。
助力缓刑,继续前行 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三、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虽然被告人家庭经济能力并不宽裕,但仍通过实际行动对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部分尽了其最大的努力,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被告人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五、被告人系家庭的经济支柱,请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的条件。
最后,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来说已是最好的结果。希望其顺利通过缓刑考验期,继续前行。
交通事故其实离我们并不远,如果心存侥幸、漠视安全,往往要付出惨痛代价!谨以此为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 应星宇律师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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