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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旅途中的“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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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一句“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近年来火遍了整个朋友圈。很多人选择旅行都是为了暂且卸下所有的羁绊,随着自己的心灵去徜徉。殊不知旅途中也可能会“囧”事百出,今天就和大伙分享一起旅行中的维权事例。2019年4月的一天,我接到了一位李女士的咨询电话,故事的开始便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李女士与其朋友六人一行搭乘高铁自台州出发到厦门旅游。因为未用午餐,六人便于上高铁前通过某外卖APP平台向一个商家订购了六份便当,预备在高铁上食用。除了李女士之外的五位朋友在食用便当以后,均感到肠胃不适,上吐下泻,症状较为严重。李女士因未食用便当而没有出现不舒服的症状。高铁上的工作人员通过广播找到了同为的乘客的几名医生到场,医生初步认为是食物不洁或有疑似有轻微食物中毒迹象。到站后,李女士的五位朋友便到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因食物引起的急性肠胃炎。五位当事人对此愤愤不平,因为此事不仅造成了身体上的痛苦,并且因为接下来的两日肠胃都尚未恢复直接导致旅游行程泡汤。
  李女士要咨询的问题是:商家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五位当事人要求赔偿旅游合同费用的损失是否合理?网络交易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首先要明确一点,本案中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同一主体,律师在下面的陈述中简称商家。
  就法律关系角度而言,本案存在两个基本的法律关系,一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则是商家提供的食品造成消费者食用后影响健康的侵权责任关系。
  本案李女士未食用购买的食品,但是有确实证据证明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商家退换合格的商品或者退款。此外,若商家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的,李女士也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当中除李女士以外的其他五名消费者,因食用了购买的食品导致健康受到了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商家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具体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中均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出于对被侵权人最大限度的保护以及《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的性质,律师认为受侵害人选择引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的权利维护更为有利。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此外,五位当事人还提出要求赔偿旅游合同费用的损失。旅游合同费用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是无法要求商家赔偿的。
  最后,针对网络交易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在旅途过程中,安全问题永远要放在第一位,无论是人身安全、食品安全还是信息安全。碰到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询电话。
  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 谷斐斐(律师)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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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3)

拼搏奋发 2019-5-14 06:49:2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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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雨 2019-5-23 08:35:2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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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归来 2019-5-23 09:45:4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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