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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平等≠平均,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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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近日,值班律师在法援中心值班时,接待了一对夫妻:王女士与刘先生。王女士与刘先生结婚已有20余年,最近,王女士发现刘先生曾私自取款100余万元为公婆购置了一套房屋。王女士认为刘先生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刘先生却认为,自己是独生子,父母辛苦了一辈子,为父母买房,让老人家住得舒服一点,是为人子、为人儿媳本分。再说其擅自给父母买房的钱款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自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也有一半份额的处分权,且除去给父母买房的钱之后,家中还有其他的财产,因此刘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妻子的合法权益。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持己见,闹得不可开交,于是前来法援中心咨询。
  值班律师发现,这对夫妻走进了按份共有的误区,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就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值班律师向刘先生夫妇解释:《婚姻法》虽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在具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却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其二,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处理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刘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100余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了日常生活所需的界限,虽然是为了帮助父母买房所支出,但也应当与妻子王女士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予以定夺,因此刘先生的行为确实侵犯到了王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益。
  经律师的耐心解释与说明后,王女士认为毕竟是为了老人家买房,自己也是同意的,只是希望刘先生以后能够事先与自己商量。刘先生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家里的大事都会与王女士商量好了再做决定,一场婚姻危机得以化解。
  律师提醒
  所谓共同共有的概念,需区别于按份共有。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若有发现,应尽早到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颜确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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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3)

洋爸 2019-9-20 10:31:0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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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雨 2019-9-23 08:16:2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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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归来 2019-9-23 08:17:0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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