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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图一时省事 失一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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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生活中,我们买卖车辆、买卖房产、继承遗产等都离不开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些手续的办理需要带齐各种资料、花费一定的时间、金钱,可谓“费时费力”。有些人相信“熟人”,有些人觉得手续繁琐,他们觉得只要甲乙双方签订一纸合同、或者是空头约定自己的利益就可以得到保障。诚然,确实有些人诚实、守信不会对已达成的合约进行反悔,但有些事就算甲乙双方都诚实、守信,缺少法律的保障可能最终吃亏的还是你自己。
  黄岩就有这么一位陈女士,有天她哭哭啼啼的来到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说她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并叙述了她的经历。原来,陈女士在2008年和其前夫离婚,离婚协议当中约定将前夫婚前财产中一套40多平方的房产划归陈女士所有,当时陈女士觉得该房产在离婚协议里有了约定,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很麻烦,且可能会要一定的费用等原因就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这么多年过去了,因为经济困难,无力置换房产等原因,陈女士和其女儿一直蜗居在这40多平方的房产里面。2019年的一天,陈女士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因为其前夫在2018年欠他人债务,被人告上法庭,案件败诉后,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了,要求其和其女搬出去。这突如其来的噩耗瞬间就把陈女士吓蒙了,要知道在离婚的这些年里陈女士一直靠着不高的工资独自抚养着女儿,而这40平的小房子可是陈女士和其女儿唯一的住所。陈女士认为,涉案房屋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归陈女士所有法院无权执行其房产,故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听完了陈女士的故事,我对陈女士非常同情,对于陈女士的疑惑,我在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后耐心的向她作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条规定虽然系针对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作出,但按照我的理解离婚协议法律上应当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刊登了(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判决书,对于离婚案件中协议房产约定清楚的,可以阻却法院执行。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刊登了(2014)沪一中民二(民)判决书,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不能阻却法院执行。这两个案件从我本人理解来看,最关键的区别是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才未办理过户登记,具体到陈女士这个案件,陈女士是因为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很麻烦,且可能会要一定的费用,就一直不去办理过户手续,该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综合上述观点,我告诉陈女士,她有权就本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考虑到陈女士提出的不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不是很充分,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还要看法院对案件的具体认定。
  陈女士的遭遇确实让人感到同情,但这一事件的背后最主要的原因还是陈女士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办理财产变更手续。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处分财产,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一个标志,而不动产的交付不以实际占有为前提,需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为了图一时省事或是为了省一笔过户费用而惹上大麻烦,甚至可能要失去自己的财产,真的是得不偿失。
  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 沈荣 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许梦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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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2)

ccrita 2019-9-27 10:19:1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亏大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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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雨 2019-10-25 08:14:1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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