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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恋人分手,伤情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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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当爱情降临时,处于恋爱中的双方都认为爱情是世间最美好的东西,都曾天真的以为两人的相遇是有其必然的渊源和宿命,任何事物都不可以阻挡,只要两人两情相悦就可以了。为了向心爱的人表示爱意,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更是最常见而又美好的事情。但当爱情不再,分手后反目成仇时,又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因赠送财物发生纠纷。
  2019年8月26日,我在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期间,一位年轻人小王前来咨询,向我讲述了他恋爱前后的心酸与无奈。我仔细的听他娓娓道来,具体经过是这样的:
  2018年3月份,小王与小陈通过网上聊天认识。随后,两人相约见面。见面后,小王对小陈一见倾心并对其展开追求。相处一月有余,双方顺利的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外出旅游、购物。在一些特殊节日时,小王都向小陈发送红包。例如,遇5月20日,小王向小陈发了520元红包;在情人节时,发送1314元红包;在生日时,为对方准备生日聚会、生日礼物及红包等。待小王感觉双方感情比较稳定后,双方家长见面,并商谈订婚事宜。2019年2月,小王为小陈购买了一辆大众朗逸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小陈名下。小陈又于2019年3月与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800000元。小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40万元,剩余款项向台州银行贷款。岂料,在购买房屋后不到一个月,小陈却向小王提出分手,小王挽回不得而无奈结束这段恋情。小王在此次恋爱中既伤情,又伤财,希望拿回自己送出的财产。
  听完小王的陈述,作为值班律师的我,向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次事件中,双方当事人小王与小陈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而是通过各自的行为使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已经履行。但是根据生活常理来讲,这个赠与行为或者说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基本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虽然没有明示,但基于生活常理,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附上了解除条件,即如果赠与之后二人不能缔结婚姻或者不能一起共同生活,则赠与行为失效。而由于赠与合同的失效,小陈保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来自于小王的赠与利益即丧失法律依据,而小王也因此遭受损失,且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小陈的获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该返还。虽然小陈的获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这些获益仅特指涉及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的赠与利益。其中,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礼物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与,小陈可不予返还。小王听完我的话,表示愿意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在爱情来临时,无论男女双方都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为了避免分手后因赠送财物而闹的不可开交,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笑谈,故男女双方对于大笔款项支出如购房、购车等,都应当保留相应的证据,而对于其他生活性的消费支出,一般不予返还。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项勇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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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

王者归来 2019-10-24 08:07:3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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