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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为争一口气 被判一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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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0日下午,仙居县下各镇中心小学学生顾某某(12岁)与吴某某(12岁)在学校发生口角,顾某某跟其父亲顾某说自己在学校遭受吴某某等同学欺负,顾某为替儿子出气,在放学前就守在学校门口。当吴某某从学校出来时,顾某不问原因,一脚将吴某某踢倒在地,并猛踢吴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吴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头部外伤、头面部等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为二级轻伤。
  2019年4月28日,顾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6月18日,被害人吴某某家属接到法院通知后向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应贤申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8月6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及被害人三方对被告人顾某的民事赔偿部分展开激烈的辩论。被告顾某辩护人以学校疏于管理,从而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为由对吴某某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诉讼代理人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吴某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及补课费共计17728.77元,对吴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顾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分别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家属及被告家属进行协商,希望对于民事部分能够通过调解处理,但是因双方意见悬殊而致调解未果。
  【最终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某某经济损失8368.77元。
  【案件点评】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遇事需冷静。不要因一时冲动,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否则既伤害了他人又耽误了自己。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完全可以采取理智的方法来解决,可以向学校或老师反映情况要求妥善处理,也可以直接找对方学生的家长沟通,而不是用暴力解决。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唤醒更多无知的法盲,一时冲动、以暴制暴只会让人遗憾终身,要冷静、理智地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远离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应贤申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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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

流星雨 2019-10-25 08:14:3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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