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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插队不成丢面子,为挣“脸面”险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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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18年12月14日15时许,张某与暨某、陈某等人乘坐暨某姐姐驾驶的轿车从县城车站开始尾随郑某乘坐的大巴车,来到了离县城30多公里之外的横溪镇,15时50分左右,郑某在该镇某超市门口下车,张某等人趁其不备,将郑某强行拖进车里,之后将车开到附近溪滩边无人处,张某等人先对郑某进行逼问,逼问过程中发生争执,最后几人殴打郑某,暨某姐姐看事态不对,忙下车制止,四人丢下郑某后开车扬长而去,郑某随后报警。县公安局以非法拘禁罪对张某、暨某、陈某等人立案侦查。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19年8月19日接到检察院通知,考虑到张某系未成年人,且本案中有女性嫌疑犯,特指派青年女律师王忆娜为张某的援助律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马上联系了张某的家长,得知张某已取保候审。立即安排与张某会见,张某表示事情的起因是在学校食堂排队过程中,与郑某等人发生了口角,当时想插队因为对方人多没插成,吵又吵不过,觉得很丢面子,就想单独找郑某问出其他人的姓名,然后再逐一找他们挣回点“脸面”。承办律师耐心地向张某及家属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张某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想到自己等人为了挣回点所谓的“脸面”,却面临着被起诉判刑的境地,张某感到十分的后悔。
因本案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承办律师在与检察院公诉人沟通时,提出了对张某做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具体意见如下:1、张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张某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且能如实供述;3、张某等人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且已与郑某达成了民事和解,取得了郑某的谅解。最终仙居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点评】
       此案中三位当事人都是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因为插队不成,觉得丢面子就跟踪、尾随,进而非法拘禁,未成年人血气方刚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冲动行事而误入歧途;另外,此案中驾驶汽车的是其中一位未成年人的姐姐,她不但没有及时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还帮他们开车,自身也成了同案犯。由此可见,法制宣传教育任重而道远,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过程是何其重要,学校在教授课本知识的同时,也要加强普法教育,帮助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法律知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王忆娜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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