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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00辑——低价卖房难反悔,造成损失难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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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一位阿姨行色匆匆、满面忧愁地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询窗口,欲言又止。值班律师见这位阿姨的神情知道她肯定是遇到难题了,便招呼她坐下慢慢说。原来这位阿姨前几年花了90多万给大学毕业的儿子小A在椒江一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小A名下,准备日后给他当婚房。今年小A经济出了点状况,居然瞒着父母偷偷把这套房子给卖了,而且还只卖了70万不到。阿姨知道后急得不行,孩子婚还没结,房子却被低价卖了,觉得是儿子年纪小不懂事,被人骗了!阿姨一心想拿回房子,但作为房主的小A却一脸无所谓,无奈之下,她向小A要了授权,以小A委托代理人的名义替他打了场官司,结果却败诉了。
  阿姨非常不理解,说:“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是可以撤销合同的,而且当初我90多万买来的房子,现在不到70万卖给了对方,对方难道不是趁人之危、显示公平吗?这个很明显就是中介他们联合起来骗了我儿子,我儿子才错误地以这个价格卖出了房子的!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我们的诉求?这对我们太不公平了!” 值班律师看了判决书,原来阿姨以对方欺骗及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没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现在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各自的义务,房子也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驳回了阿姨的诉讼请求。
  律师耐心解释道: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效率,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不能轻易撤销。显失公平是可以作为撤销合同的事由,但是要具有法定构成要件及提供相关证据的。如果人们在实现不了交易目的后,不考虑具体原因,都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就不利于交易的稳定,进而危及交易秩序。法律只能规定公平的交易条件,而不能保证交易结果的公平。要求任何交易结果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是不可能做到的。每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应具备一定的判别能力和对结果的预见能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中的房屋价格很明显不低于市场交易价的70%,法院因此不认定本合同显示公平是没有问题的。
  经律师解释,阿姨还是一再强调孩子还小不懂事,是被对方欺骗了才签了那个卖房合同。律师仔细看了判决书上小A的身份信息,已经是30多岁了。律师知道在妈妈心中自己的孩子永远都是长不大的,永远都是个孩子。但是根据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何况小A已经大学毕业多年,也工作了好几年,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这个理由于情于理都是无法成立的。
  阿姨思考再三又拿出一张心理健康测试量表说:“如果我儿子精神有问题呢?是不是他签的合同是无效的?” 那张心理健康测试量表是小A在医院做的心理健康测试结果,结果显示小A有轻度的抑郁、焦虑和敌对情绪。律师又耐心解释:这份心理健康测试只能证明他的心理健康情况不是很理想,并不影响他的民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成年人只有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心理健康测试量表也难以能成为翻案的证据。
  一番咨询下来,阿姨脸色愈来愈难看,最终默默离开。看着阿姨失落地背影,律师也只能在心里为她感到遗憾。20多万的损失不算小数,但是来日方长,如果小A能吸取教训,以后做事能多些稳重和谨慎、对父母有更多地理解和尊重,这也不失为一种收获。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 朱玛丽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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