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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03辑——孩子,不是爸爸不爱你,是贫穷限制了爸爸对你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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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法律援助案件。事情的原委是这样子的:李某是本案的受援人,其生母叫袁某某,生父叫李某某。2011年3月8日李某的父母亲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他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即受援人李某)由女方抚养教育止成年能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支付至儿子18周岁止。儿子读书之后的教育费用,凭发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因此,在李某的父母离婚后,李某的户口也转到了母亲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某某县,并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开始几年,母亲袁某某在外打工,收入还是可以的,所以也将李某送入当地教学质量比较好的某某公学就读。然而,随着母亲袁某某的再婚再育,生活压力的增大,经济负担的增加,母亲袁某某一人不堪负担儿子李某的经济支出。不得已,想到要求李某的生父李某某支付李某的前期抚养费及小学期间的学杂费,并要求李某某增加李某后期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
  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袁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笔者担任李某的法律援助律师。经黄岩区行政服务中心查询得知,李某的父亲李某某户口由黄岩区迁到了温岭市,法院的管辖地由黄岩区人民法院转到了温岭市人民法院。而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因此,对于李某的抚养费一案的法律援助应由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指派律师。但考虑到李某的母亲从安徽到台州来去一趟的不易,同时更为了体现法律援助人性化的一面。笔者和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后,继续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要必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笔者就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向温岭市大溪法庭提起诉讼。
  2019年4月23日上午,就李某的抚养费纠纷一案,与李某的父亲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母亲之前提出的相关要求一一得到满足。并在签订调解协议书的下午李某的父亲李某某就将第一期应付的4万元抚养费打到李某母亲的银行卡上。
  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笔者也了解到李某的父亲先前没有按约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李某某与袁某某离婚后的经济状况不好,没有更多的钱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确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但随着李某某的再婚,二夫妻的共同努力,目前李某某的生活大大得到改善,也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不仅同意支付李某前期的抚养费及小学期间的学杂费,也同意李某的后期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并承担李某后期一半学杂费,更愿意与儿子重新建立起应有的父子之情。
  血缘是割绝不断的一种情怀,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即使父母因种种不得已的原因而离婚,但孩子仍是父母的孩子。对孩子的抚养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责任。孩子,不是爸爸不爱你,是贫穷限制了爸爸对你的爱!
  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 陶丽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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