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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选举变成杀人现场!台州这起命案,拨云见日

  一桩20年前的命案,一场20年后的审判。二级大检察官和二级大法官同庭履行职务,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司法权威。12月6日、7日央视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播出了《20年后的审判》(上下集),全面还原了一起发生在仙居的杀人案件二审审理过程。这既是一场正义的审判,也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无论是案件本身还是办理过程,都给社会公众带来更深的思考和启示。
  20年前杀人案二审开庭
  检法两长同庭履职
  1999年8月10日,被告人罗建其为帮助父亲操控村务选举,在仙居县某村级选举会场,故意挑起事端,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作案后潜逃18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建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罗建其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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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建其故意杀人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贾宇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李占国担任审判长。


  在案件审理期间,贾宇前往看守所提审了上诉人罗建其。罗建其辩称,自己没有想要杀人的故意,也没带刀进会场,刀是混乱中从别人身上摸出来的。罗建其还表示,其中一个死者罗日峰并非他所杀害,他事先也没参与过商议。
  “三大问题”成争议焦点
  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一桩20年前的命案,二审被告人罗建其改变供词,否认杀害其中一死者——如何在纷繁复杂的证据和要素之间拨云见日,最终看到案件真相?法庭重点围绕“三大问题”展开调查:
  “罗建其持刀捅刺致2死1重伤的事实是否足以认定?”
  “罗建其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罗建其判死刑是否量刑适当,是否可以从宽处理以体现法律的温情?”
  针对罗建其本人辩解,称自己并未杀死罗日峰,捅刺他人有正当防卫属性,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司法要有温度”、“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出庭检察员出示了新的证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案件部分事实和法庭审理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并发表出庭意见。
  检察员认为,被告人罗建其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符合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的死刑标准,一审依法判处其死刑,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罚当其罪。
  经合议庭评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采纳出庭检察员建议,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对被告人罗建其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启示
  时隔20年,罗建其终于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逃亡18年后在异乡落网,杀人动机源于一场农村选举,一审宣判死刑后试图改变供词、否认杀人事实,二审“检法两长”同庭履职……无论是案件本身还是办理过程,都有着诸多令人深思的地方。
  1. “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罗建其为何冲动杀人?
  罗建其是个怎么样的人,为何会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地持尖刀行凶杀人?据了解,罗建其的成长经历可谓“劣迹斑斑”,曾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而被判刑,他性格易怒、遇事不理智,对他人生命缺乏敬畏,多次触犯法律却并没有让他反思、悔悟自己的行为,暴露出他身上法治教育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
  2. 罗建其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具有防卫性质?
  首先,起因不合法,防卫的前提不存在。罗建其方事先产生斗殴的意图并聚集商议,在案发当天按照预谋方案主动挑起事端,率先实施殴打,主观上明显具有不法侵害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
  其次,目的不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存在。罗建其方为了实现操控村务选举的非法目的,率先实施挑衅和不法侵害行为,双方争吵互殴都是由罗建其方主动挑衅引发。
  再次,司法者的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我们,对任何一个事物的判断都应当坚持全面、客观、联系的观点,而不能片面、孤立甚至割裂开来去作判断。本案确实存在罗建其被罗森洪拿方凳砸头部的行为,表面上似乎存在如辩护人所说的防卫性质,但从作案动机、起因、过程及结果等全案情节,不难看出,恰恰是罗森洪拿凳子砸罗建其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而罗建其的行为不具备法定防卫条件,不具有防卫性质,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3. 如何在罗建其故意杀人案中把握死刑适用原则?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罗建其逃亡18年,并未任何犯罪记录,内心煎熬,已受到惩罚,司法应该有温度,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死刑立法原意和死刑适用原则。但我们对法律的认识要全面、要准确,不能片面,更不能脱离一定时期的历史规定性和司法实践。除了严格控制和慎用,我国死刑政策和刑法规定的首要内容,是保留死刑,并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庭审中,已经明确无误地查清证实,被告人罗建其正是这样一名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罪犯。
  4. 辩护人提出“司法办案要有温度”,罗建其真的罪有可恕吗?
  针对罗建其辩护人提出的“司法要有温度”,检察官认为,司法既要考虑对被告人的温度,也要考虑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温度,既要有司法温度,也要有法律尺度。
  被告人罗建其不计后果的恣意犯罪行为,剥夺了一人的健康、两人的生命、对三个家庭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在畏罪潜逃、苟活20年后,没有真诚的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补偿以求得谅解的努力,甚至在二审法庭上,还在为了逃避应得的惩罚而罔顾事实、公然狡辩。
  5. 罗建其故意杀人案为何由二级大检察官出庭履职,有何意义?
  检察官既是犯罪行为的追诉者,也是司法公正的追求者,更是合法权益的保护者,要通过办案来发现案件中的是非曲直,保证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伸张。同时,也要保障犯罪人或者说被告人的权益,不使其承担其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罗建其杀人案二审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贾宇出庭履职,这也是深化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任务和要求。对于这样一起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特别是案件过了20年,被告人对一些事实还进行狡辩,试图推卸责任,检察长通过“带头办案”,既是履行法律监督责任,也是履行普法责任,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同仁们带好头。
  6. 村级选举变成杀人现场,背后折射出什么问题?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治理中如何担当作为?
  该案发生时,在包括四名乡干部、十余名党员的一百多人的众目睽睽之下,被告人罗建其把一场普通的农村基层组织选举,变成了一个血淋淋的杀人现场,一个无可挽救的悲剧现场。这是一个极端案例,也是一个典型案例,折射出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也可以帮助我们深刻认识到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政治意义、社会意义与法治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创新基层治理,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努力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环节落地生根,为创新基层治理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浙江检察机关要继续发挥好浙江“三个地”的政治优势,积极主动融入“大治理”格局,切实发挥好检察监督办案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把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努力做好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协同推进诉源治理,深化检察机关“少捕慎诉”、认罪认罚从宽、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工作,不断丰富浙江省域治理的检察实践,以检察自觉和检察担当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法治体系和法治建设能力的现代化。


来源: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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