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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13辑——代购还是贩卖?傻傻分不清,还要坐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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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种“代购”,就算没有代购费、跑腿费也要判刑的那种,要不要了解一下?
  小杨和小刘都是在温岭市打工的95后,是十多年老朋友了,两人有着特殊的共同经历——吸毒及被强制戒毒。这次,这对难兄难弟又穿了同一条裤子——贩毒。两人因为贩卖毒品相继被温岭市公安局抓到到案,最后一同被温岭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一审判决后,小刘表示认罪服判,但小杨举手抗议了,认为自己只是代购也没有从中获利,不能算贩卖毒品。因此小杨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事情要从小杨的表舅老艾说起。老艾也在温岭市打工,是小杨身在异乡为数不多的亲人之一,但是老艾也是个瘾君子。一天老艾毒品断货了,问小杨有没有毒品。小杨立马就想到了他的好哥们小刘,他觉得小刘手上应该是有海洛因的。于是小杨电话联系了小刘,问小刘购买海洛因,小刘向他报价700元一个,小杨也按700元收取了老艾的毒资。小杨收到钱后将这700元钱转给了小刘,当天按照小刘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拿到毒品并交给了老艾。几日后,老艾以同样方式通过小杨购买了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在这两次毒品交易中,小杨确实没有从中赚取差价。
  律师会见时,小杨辩解自己只是毒品代购,也没有牟利,怎么法院会判自己贩卖毒品罪呢?
  律师为其解释道:“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卖出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并不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代购毒品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这种情形中委托者(购毒人员)和毒品卖家是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代购者仅是起到捎带传递毒品和毒资的辅助作用,即便没有代购者的帮助,委托者(购毒人员)和毒品卖家仍然能达成交易。但是在本案中,购毒人员老艾是直接问你要毒品,与小刘没有直接联系,老艾也没有指定你向谁购毒,如果没有你,老艾和小刘是无法达成交易的,你是在毒品交易中起了决定性作用。简单来说就是老艾未向你指定毒品来源,你自己积极联系上家寻找毒品来源,将从上家购得的毒品贩卖给老艾并收取毒资,你的行为就构成贩卖毒品罪了。”
  小杨心有不甘地说:“我确实没有获利啊,还自己搭上路费呢,这法律规定得也太严了吧!”
  律师继续解释道:“法律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因为毒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因为毒品犯罪具有暴利,只要贩毒人明知是毒品而将毒品有偿交付给购毒人即可认定是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没有牟利不等于毒品代购。作为代购,应有托购者和代购者,且有代购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老艾与你并没有“托购”和“代购”的约定,事实上,你在提供毒品的小刘与购毒人员老艾之间起到了居间联络作用,属于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联络者,此种情形也不以牟利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听完律师的解释,小杨似乎明白了几分,最后说:“我知道自己确实是犯法了,但真不知道我只是帮我表舅代买毒品会构成犯罪,原先只以为最多行政拘留一下呢,都怪自己不懂法啊!”
  其实常见的毒品犯罪除了小杨被指控的贩卖毒品罪外,还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等。毒品不仅摧毁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也摧毁他们家庭,更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毒品是公认的万恶之源,我们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 朱玛丽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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