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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特辑|我的法援故事第515辑——浙江首例!非法销售“三无”口罩,获刑二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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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4日下午,浙江首例非法销售伪劣口罩案在仙居县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移送起诉、审理过程中,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李晓辉律师参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并出庭为被告人方某某提供辩护。
  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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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了“稀缺品”。2020年1月,25岁的方某某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便从江苏苏州大批量采购了二层、三层口罩。这些口罩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也没有中间过滤布,仅是用两层无纺布直接制作而成。方某某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大量地卖口罩赚取利益。短短十二天,方某某共销售“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达24万元左右。经鉴定,这些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2月8日,方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13日,仙居检察院以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仙居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2月13日,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按照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第一时间指派李晓辉律师为方某某的援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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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案被告人方某某尚在隔离期间,无法在看守所会见,承办律师与其进行了视频会见,方某某表示卖假口罩是因为家里经济困难,想赚点钱补贴家用,并不是想哄抬物价,赚取暴利,卖的过程也是赚取点差价,所获利润不多。承办律师耐心地向方某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方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感到十分的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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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仙居县检察院提审室,承办律师通过视频对接仙居县看守所,远程见证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认罪认罚,隔空提供法律咨询,开展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2月14日,仙居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之后,承办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准时出庭为方某某辩护。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犯罪时间短,行为模式单一,做批发给下家,赚取利润有限。案发后向部分买家召回了部分口罩,并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2.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犯罪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认罪;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因家庭生活困难,家里属于低保家庭,未成年的妹妹由其抚养,因一时贪财误入歧途,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仙居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判决,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律师说法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大家要做的应该是万众一心,共克时艰。本案中方某某借疫情销售伪劣口罩来牟取暴利,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让不知情的群众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其社会危害巨大,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当下,我们要做的就是积极配合、响应国家防疫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唯有认真遵守防疫期间各项管理规定,才能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当下口罩紧缺,消费者购买口罩时一定要看准(清)认准,也提醒广大生产销售者,疫情面前,勿发“国难财”!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对于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同时,根据两高两部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 朱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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