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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29辑——无证驾驶失自由 不戴头盔丢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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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人生中的意外,就如这场疫情般猝不及防。在我们身边,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事故现场的惨烈、肇事者或者受害者对于交通规则的漠视,无不刺痛着我们的眼球和神经。近期,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的上诉人王老汉提供了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2019年夏天的一个傍晚,六旬的王老汉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好意搭乘了其雇主赵老板。摩托车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从东北角的非机动车及行人等待区驶出,自北向东左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从机动车道左转弯道路驶出自北向东左转弯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赵老板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戴头盔的赵老板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符合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认定,王老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老板无责任。
  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老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老汉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系年满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王老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王老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律师承办
  一审判决后,王老汉家属向赵老板家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赵老板家属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对王老汉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二审法院对王老汉改判适用缓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的徐萍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细致阅卷,通过远程视频会见了关押在仙居县看守所的王老汉,在开庭时提出一审判决后王老汉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这一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希望二审法院能依法改判,减少量刑的同时,适用缓刑。开庭时,出庭检察员也认同了辩护人的观点。二审法院需对王老汉进行相应的社区调查,根据社区调查结果,再决定是否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律师说法
  其实,刑法离我们并不遥远。因为刑法划定了这个社会关于自由的边界,也划定了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边界。刑法不仅仅影响了个别人的命运,而是关乎我们所有人的生活。
  王老汉无证驾驶,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酿成了一世的遗憾。赵老板不戴安全头盔,贪图一时方便,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与其发生事故后,追悔莫及,不如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给自己和别人多一道安全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徐萍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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