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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37辑——黄昏恋引发的法律问题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加速,老年人的情感需求问题也逐渐显现。作为子女,平时工作繁忙,做事讲究效率,没有时间陪伴父母,虽然开始注重父母的物质需求,但是往往忽视了精神情感,尤其是一些高龄独居老人。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同时迫于社会道德观念和舆论压力,独居老人不愿也不敢再婚,其中也滋生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对于独居老人再婚问题,因一些子女的横加干涉,老人们只能选择退而求其次共同生活但不登记,避免产生多方矛盾冲突,从而影响家庭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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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
  林大爷早年做生意,家境殷实,子女也都各自成家,工作稳定、家庭和睦,除了孤身一人之外可以说是没有任何遗憾了。子女虽然孝顺,但是日常生活工作也是比较忙碌,为了不影响孩子,林大爷觉得自己现在生活能够自理,选择独自生活。不是只有子女报喜不报忧,老人家也是,一面说着自己什么都不缺,生活很好,一面偶尔还是感觉比较孤单。后来,林大爷认识了同样丧偶的赵大妈,两个老人逐渐走到了一起,生活变得热闹起来。但是其他问题也随之产生,双方的子女在得知两个老人决定共同生活之后,虽然没有严正反对、横加指责干涉,但是老两口也明显能感觉得到孩子们的顾虑,因此双方没有选择登记结婚,而是协议共同生活。这不仅仅是两个人的问题,更加是两个家庭的问题,其中涉及的除了多方的情感,还有经济、法律问题。
  林大爷是个知识分子,但是对法律问题还是有诸多不解,因此选择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当天是我接待了这位老人。面对隐私的家庭问题,老人家起先还有点不好意思,在询问了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后慢慢掏出一份折叠好自己草拟的共同生活协议书,希望我帮他看看这份共同生活协议书是否有效,对双方以及两方的子女有没有什么影响。
  法律效力
  共同生活协议书有点类似于同居协议,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专业的名词,属于合同的范畴。男女同居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种同居并未被中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公序良俗,也未被中国法律所提倡;第二种同居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同居,是中国法律明文禁止。中国提倡婚姻登记制度,但是现阶段尤其是老人的婚姻在没有得到家人的祝福之前,强行登记确实影响较大,双方签订共同生活协议也许能够解决一部分社会问题。
  一、关于协议约定身份关系的问题
  共同生活协议约定同居,本身是中国法律不提倡的,因此协议中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样引申开来,若还存在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双方在未登记的情况下,就身份关系等约束力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是不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就行判决的,因为本身约定无效。
  二、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
  若双方对于财产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老年人一般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金,这也是很多子女担心父母再婚的最大隐患。因此:1、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分手,那么有关共同生活前的财产权属问题以及分手后财产分割的约定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结婚登记,那么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约定可视为婚前财产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协议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
  林大爷的共同生活协议没有关于身份关系的约定,只是就双方个人的财产做了相关约定,若双方签字确认,该份协议书就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结语
  人都是拥有情感需求的,无论是朝气蓬勃的年轻人,还是年逾古稀的老人,这不会随着年龄增长有所变化,有时候同龄人的情感交流甚至比子女的陪伴更重要。因此如何平衡各方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感情与法律之间的问题成为了很重要的社会话题,也希望未来更多的老年人能够得到家人的祝福,追求自己的幸福。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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