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律师,我这个怎么算是犯罪,那他们怎么又不算犯罪,我不认。”在我刚介绍完自己援助律师的身份,隔了厚厚透明墙的会见室另一边,受援人严某就开始哭诉自己很冤枉,这场景已在预料之中。受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经手办理这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通过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知道受援人严某是拒绝在全部讯问笔录和司法文书上签字,更没有认罪认罚。我一边安抚严某稳定情绪,一边与其沟通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
受援人严某有多年的吸毒史,也因此被当地公安局行政拘留多次,并被责令进行过强制戒毒。本以为这些事情就这样过去了,然而就在今年元旦前,严某突然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原来,公安机关在调查另一件贩卖毒品的案件中,掌握到严某曾经在其租赁的房屋中,与四名其他人员一起吸毒的事实。对此,严某认为当时一起吸毒的四名人员,仅有一人是与其较为熟悉的朋友,其他三名人员自己都是不熟悉的,是她朋友的朋友,跟着过来她这里蹭地方吸毒的。这样不请自来的应该不关她什么事呀,为什么就她这么倒霉,要被抓来坐牢。
确实,在我之前碰到的几个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中,被告人基本都有这个疑惑,别人过来蹭场地吸毒,反而主人家要受到惩罚,甚至是刑事责任,这就得说说刑法中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作了具体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便利,促成了吸毒人员吸毒,帮助和纵容了毒品犯罪。通过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严厉制裁,打击吸毒场所这一环节的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有效减少毒品活动对社会的危害。回归到本案,受援人严某在自己租赁的房屋内,为其朋友提供了吸食毒品的场所,并允许其朋友带了其他三人来一起吸食毒品,已经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行为。虽然只有一次,但容留人数超过了三人,属于刑法上的“多人”。因此,严某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构成要件,其势必将受到刑事法律的惩罚。在听完案情分析后,严某心中“为什么抓她”的疑惑已经解开,对自己无知的行为充满自责和后悔,并愿意认罪认罚以争取在量刑上减轻处罚。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 徐道德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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