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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49辑——没有专卖证朋友圈卖烟,你猜会怎样?

  我们在朋友圈浏览好友动态时,经常会看到很多的“广告”。昨天林先生在售卖自家的“三门青蟹”,今天盛女士在推销舅舅家的“散养鸡”。由于微信好友彼此之间大多相识,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往往能够通过朋友圈售卖出一些商品。朋友圈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动,以为自己能够逃避监管。椒江法律援助中心最近受理的一个案件告诉你,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等待你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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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5月间,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黄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日本七星,万宝路牌香烟和烟弹后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给孙某等人,共计1208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1560余元,违法所得12080余元。
  2019年5月9日,李某在大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七星、万宝路、HEETS牌香烟、烟弹,共计83条。经鉴定,香烟、烟弹是真品,属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16733.63元。
  2020年3月27日,椒江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浙司【2019】102号)的规定,椒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确有需要律师辩护为由,通知我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中心依法指派王鑫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在开庭审理中,王律师提出李某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预交罚金,请求从宽处理,适用缓刑。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查扣的烟、烟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律师释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如果想要开实体店零售烟草制品的,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否则将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盛莉莉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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