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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54辑——酒后开车的不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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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受疫情影响,在国家呼吁大众不聚会、少聚会的情况下,依然有人不顾自身和他人的安危酒后开车。受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作为值班律师见证了几起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经过仔细的阅读起诉意见书,和几个已经办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同时与经办检察官进行了仔细的交流,对于酒驾这类不经意间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案件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危险驾驶罪】
  一、相对不起诉
  叶某饮酒后驾驶货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鉴于叶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对叶某不起诉。
  二、拘役
  管某饮酒后驾驶轿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因管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检察院提出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
  王某饮酒后驾驶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因王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检察院提出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
  姜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受伤,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管某坚持认为自己驾驶的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且只有自己受伤,没有给别人造成任何伤害,经过多番解释后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
  【交通肇事罪】
  顾某醉酒后驾驶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盛某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顾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量刑建议。
  宽严相济,符合当前新形势
  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汽车,无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并不是意味着“酒驾一律入刑”有所松动,而是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当前社会新形势。故此鉴于叶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检察院秉承着会议纪要的精神,在对叶某进行教育后决定不起诉。
  对于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任何放松的趋势,秉持着“一律入刑”的原则,且并不适用于缓刑,因此即使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低于纪要的标准,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任何伤亡,且认罪认罚,检察院依旧给予拘役实刑的量刑建议。而姜某的辩称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交通法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摩托车应当取得有效驾驶证件,即使姜某第二天主动投案自首,也不足以减轻其刑罚,检察院根据姜某的认罪态度,最终也是对其提出了拘役的量刑建议。
  危险驾驶同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的,属于竞合行为,择一重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顾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因其认罪认罚,最终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不可取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不要求造成任何实际的危害后果,而一旦造成危害后果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更有甚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抱有任何侥幸心理,真正从心底敬畏法律、敬畏生命,让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杜绝酒后驾驶的行为。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王丹萍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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