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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58辑——冲动出手一拳头,换来三年牢狱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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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日趋激烈,人们的精神压力越来越大,人与人之间的包容程度也在不断降低,以致有些明明可以化解的矛盾纠纷,却因为不能做到互相理解,进而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刑事犯罪。今天要说的就是因为一记拳头,在伤者基本无碍的情况下,打人一方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案子。
  矛盾“导火索”:公交站牌和戴口罩
  2020年6月的一天,我受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通过阅卷,我了解到了大致的案情。说起张某,直到我在看守所会见时,他还对自己的行为竟然构成严重犯罪感到惊讶。根据张某陈述,事情要从4月份的一个午后说起,当时他出门办事要乘坐公交车,在公交站牌过一点的位置,看到一辆公交车过来,就用手拦了拦,但是公交车开过去一段距离才停,已经过了站牌的位置,他跑了一段距离才上车。对此,张某很是不满,上车就对驾驶员说“站头不停,我要投诉你”。之后,公交车驾驶员要求其戴好口罩,又过了一小会,驾驶员又叫张某拿好放在座位上的水杯,张某认为驾驶员就是因为自己说要投诉他才故意刁难自己,于是双方为此发生了言语上的争辩。后来张某要求下车时,驾驶员表示该地方没有公交站牌而未停车,导致矛盾继续发酵。张某越想越生气,再加上中午出门时喝了不少酒,就冲上前去,对着驾驶员的头部就是一拳
  一时冲动,后果很严重
  根据驾驶员江师傅的回忆,事发时公交车正在行驶中,车速大概在每小时五六十公里的样子,行驶的路段是老路,边上还有很多车辆和行人。被打后江师傅立即就将车辆靠边停下,并马上拨打110电话报警。当日,公安机关就对张某采取了刑事拘留。两个月后,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意味着,无论张某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事后,张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对江师傅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也取得了江师傅的谅解。我据此形成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为其辩护。最后,温岭市人民法院综合各种情节,判决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援律师:打人就不对,殴打开车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员,更不对
  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一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且上述罪名多与伤害结果相关。本案中,驾驶员的伤情基本无碍,而且张某也对其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为何张某最终还是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张某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是行驶中的公交车的驾驶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公交车作为搭乘不特定乘客的载体,在行驶的过程中,驾驶员对其有绝对的控制,这种控制即体现在公交车驾驶员要对车上乘客的安全要承担责任,也体现在乘客对驾驶员要有起码的尊重和服从,不能一言不合就动手,因为这种行为极有可能给公交车内的乘客、车外的行人车辆带来难以预料的危险。也正因为如此,殴打开车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员,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法定刑最低也要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蒋龙涯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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