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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59辑——旧存折引发没有矛盾的纠纷

  自路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搬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窗口的咨询量与日俱增。这其中不乏一些有故事的老年人“慕名”而来,吴奶奶就是这么一位受指引来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而她的故事要从1999年办的存单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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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在1999年的时候,老百姓有些积蓄基本就存到银行去,银行利息一般是定存金额大、时间越长,利率就越高。为此,吴奶奶就与女儿合计凑了10万元定存在一银行。因为吴奶奶文化程度低,出行也不方便,银行手续就由女儿一手办理,银行的存单也就挂了女儿的名字。女儿当时已出嫁,与女婿两人收入比较可观,这银行存单就给了吴奶奶,表示这个存款连本带利都给吴奶奶,当是女儿不能在旁陪伴的心意补偿。2010年前后,大女儿却突然意外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言遗嘱。伤心之余,吴奶奶和老伴协助女婿料理了后事,财产基本就留给了女婿和外孙。然而吴奶奶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手里那份银行存单也需要作出分割,或者书面明确归属。直到两年前,吴奶奶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当然因非存单上登记的存款人而无法取出款项。为此,吴奶奶开始到处跑手续,去过银行、街道、公证处、法院等单位,但由于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有限,这事就一直没能解决。
  吴奶奶的遭遇当下已是普遍存在,作为银行来讲,其要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依法有权拒绝存款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需要经过非常严格的前置程序。吴奶奶走的路线其实是走对了,只是她并没有能落实每个单位所要求的材料,没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第二条关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因此,吴奶奶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取出款项。一是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这个程序需要吴奶奶召集到女儿的所有合法继承人。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对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照吴奶奶家庭情况,就是她老伴、女婿、外孙,由于她老伴已晚于女儿去世,那她老伴的合法继承人也需要全部到场办手续,只有所有合法继承人都对存款作出同意分割或直接放弃等意思表示,并形成公证文书,吴奶奶才能凭此拿到自己应得的那份存款。二是直接通过诉讼程序,一般是发生继承争执,或者其他部分合法继承人不能配合的情况,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可凭法院文书拿到应得的存款。吴奶奶在听完我的耐心讲解后,又去公证处窗口详细了解公证的流程和所需要的材料,最后总算弄清楚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吴奶奶表示,先联系促成公证手续,毕竟“打官司”有伤和气。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 徐道德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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