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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61辑——建筑工地违法分包转包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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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20年6月中旬,赵某随几位派出所民警来到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咨询,讲述了其亲属在工地受伤,但是对于后续费用以及赔偿金额多方互相推脱,维权无门的艰难道路。
  赵某的亲属跟随其老乡一起进入某工地工作,2020年5月的某一天,其亲属在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虽然医药费已经由其包工头垫付了,但是关于后续治疗的医药费以及赔偿费用的维权之路,依然一头雾水。因此,赵某找到了当地的派出所,并跟随派出所民警找到了路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赵某先是到劳动部门工伤窗口咨询,因为其亲属进入工地工作后工地负责人并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且至今一个多月以来,也并没有主动给其申报工伤认定,因此需要本人或者亲属自行申报工伤。但是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除非企业主动盖章认可,否则就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故工伤窗口建议其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赵某的亲属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由企业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带着这些问题,赵某的亲属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窗口。
  根据赵某亲属的陈述,伤者经人介绍去到该工地打工,工资均是由包工头直接发放,工作内容也是由包工头管理,据他们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包工头并非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工程项目也是从上一层发包商处承包而来再雇佣他们进入工地工作,因此赵某的亲属自始至终并未同建筑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而且由于操作不规范,也没有任何一方给员工购买过工伤保险。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赵某的亲属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应该不能得到支持,但是赵某的亲属依然可以要求建筑公司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鉴于赵某的亲属现在还没有治疗终结,建议等治疗期结束。诉讼程序复杂而漫长,可以选择由当地的司法所安排其与承包人员、建筑公司进行调解,随行的派出所民警也表示帮助伤者尽快促成多方达成和解。
  工伤保险不仅是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不论是员工还是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切不可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王丹萍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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