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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73辑——一名船员的讨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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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工资要不到了
  初秋的微风吹进法援中心的大门,我抬头,正好看到一位中年男人推门向我进来。“你好,请问是法律援助中心吗?”那人小心的问着,“是的,请问你是有什么事咨询吗?”我接道,“我的工资要不到,能否申请法律援助呢?”“你将情况先和我们讲下”。通过其陈述,我了解到:这位中年男人姓丁,2017年7月底,丁某经介绍所介绍,与王某1、王某2签订《上船雇工合同(协议书)》,约定丁某到王某1、王某2(父子)租赁的船上做雇工,负责机舱维修。丁某于2019年10月中旬下船。王某1、王某2欠丁某工资未支付。丁某多次找王某1、王某2未果,2020年7月底,丁某在得知王某1、王某2行踪后,包车赶到王某1、王某2所在地追问工资支付事宜,经双方结算,王某1、王某2尚欠丁某工资35000元,王某1、王某2向丁某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在2020年9月1日左右付清,如果到10月1日还未付清,则上告法院。后,王某1、王某2未按照约定履行。丁某说,他还通过中介讨要工资,也没有任何效果。听完其陈述,我告诉他,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关于设立“情暖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的公告 》,农民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无需提供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据此,丁某提供户口簿证明农民工身份后,援助中心受理了他的援助申请。
  援助律师来帮忙
  接受指派后,本着调解的想法,通过中介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拨通了王某1的电话。王某1听说丁某讨要工资的事情,借故挂断。此招行不通,那咱们再来一招——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有利于维护丁某权利的角度出发,案件受理后,我向承办法官表明,被告王某1、王某2联系的到,可以通过法院先行调解。
  律师当了调解员
  没过几天,我收到了一个电话,电话那头是王某2,他说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承认自己和王某1拖欠丁某工资35000元的事实,并解释其因为经营状况不好,无法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况,其表达抱歉之意。因近日有收入,其表示愿意即日支付丁某35000元工资。事情发展地很顺利。我立即与丁某联系,并转述了王某愿意即日支付工资的想法。不料,丁某不同意了,其还要王某1、王某2追要因讨薪产生的交通费损失。我向他解释当时其主张中并无提及交通费损失,除此之外,赔偿交通费损失要有依据,其一,其没有交通费发票;其二,双方并无约定。据此,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很难认定。丁某仍是坚决不同意对方仅支付35000元工资,一定要对方赔偿损失。作为代理人,我能理解丁某的心情。在了解丁某的真实想法后,通过与丁某、王某2的多次沟通调解,双方均同意,由王某1、王某2支付丁某35000元工资及交通费1000元。王某2当天即把上述款项共计36000元汇给了丁某。至此,丁某走完长达1年的讨薪路。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评语:
  本案在受援人丁某没有任何损失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维护丁某的利益最大化。在整个援助过程中,通过电子通讯、快递等形式给丁某送达材料,降低丁某维权的成本,提高了丁某维权的效率。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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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

twtgkhkcep 2020-12-2 11:39:3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好吗,我们的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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