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受了伤咋还不能算工伤呢?”这是王师傅今天在路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第三次问出了这个问题。路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内有司法、法院、劳动监察、人力社保、人民调解等多部门集中办公,着力实现群众矛盾纠纷的方便、高效化解。今天王师傅就他老婆干活受伤的事情,跑了劳动监察和工伤事故窗口,却都被告知申请不了工伤。工作人员也都解释了个中缘由,并引导王师傅到同在矛调中心的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咨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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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窗口值班的我接待了满心疑惑的王师傅。原来王师傅的老婆李婶已经六十多岁了,虽然是早已过了退休年龄,但李婶还是闲不下来,就近去了隔壁邻居小张开的工厂里做工,既可以赚些工资,又能照顾到家里。今年五月份时,李婶干活时发生了意外,一只手受到了严重伤害,小张也是第一时间就立即将李婶送去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现在李婶的治疗已基本结束,手功能部分丧失,无法完全康复。王师傅就想与小张协商赔偿事宜,对于王师傅来讲,李婶在工作期间干活受了伤,肯定就是工伤了,故来矛调中心找劳动部门协调赔偿事宜。然而先后被告知这不属于工伤事故,王师傅就急了,担心这工作受了伤还无法获得赔偿。
听完王师傅的描述,我大致掌握了情况。王师傅配偶李婶已经六十多岁了,已经超过了女性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争议,不过目前台州地区像李婶这样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是按劳务合同关系处理,而工伤事故的认定前提需要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显然现在劳动部门并不认可这属于工伤,那李婶确实是在做工时受的伤那又该如何主张赔偿事宜。
在咨询过程中,老板小张也过来了,双方并未因为事故影响了邻里关系,依然还是和睦相处。为此,我给双方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李婶毕竟是在工作过程中受的伤,即便是无法申报认定工伤事故,但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工伤赔偿的计算方式,计算相应的赔偿金额;二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李婶自身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王师傅在司法鉴定窗口咨询的伤残等级预估情况,我详细计算了两个赔偿金额供双方参考。好在两人是多年友好的邻居,双方的沟通还是比较顺畅。因此,我又建议他们可以通过本矛调中心的人民调解窗口直接进行和解,以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半个上午时间,王师傅因李婶受伤赔偿产生的疑惑已经解开,与邻居小张也和和气气地化解了赔偿纠纷,邻里关系依然友好如旧。双方将通过人民调解形成书面的和解协议,并会申请司法确认,产生与诉讼相同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这些都能在矛调中心内完成。在此过程中,法律咨询窗口值班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当事人的相关疑问,划出合法合理的心理预期范围,保障矛盾纠纷公平、公正地化解。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 徐道德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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