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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85辑——好意载人,出了事故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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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无偿搭乘车辆,在我们身边时常都有发生。遇到确实需要帮助的人,让他们免费搭乘自己的车辆,明明是在做一个好事,那么又是如何让自己陷入两难之际,成为法院席上的被告的呢?今天,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了这样一起“好心办坏事”的咨询。
  好心搭载出车祸 驾驶人却成了被告
  陈先生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碰到了同一小区的黄女士。出于好意,陈先生表示愿意搭载黄女士一程。不料在此过程中,陈先生驾驶的小轿车与一辆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黄女生受伤住院,共计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针对此次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先生承担次要责任,黄女士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治疗出院后,黄女生一纸诉状将陈先生、陈先生的保险公司,货车驾驶员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陈先生大呼冤枉,觉得自己明明是做好事还要承担责任,心中愤愤不平。于是便来到了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相关事宜,当天作为值班律师的我接待了陈先生。
  好心搭载需鼓励 相关责任可减轻
  听完陈先生对于案情的陈述之后,我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向陈先生说明了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案例情况。本案中,陈先生驾驶的轿车与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原告黄女生受伤,此次事故的责任比例已经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但是即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黄女生不承担责任,但是鉴于陈先生系好意搭乘原告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可适当其减轻责任比例,至于减轻的具体责任比例还是要看法院如何判断的
  注意!《民法典》增设“好意搭乘“条款,鼓励助人为乐
  其实,在民法典出来之前,关于好意搭乘导致的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一直以来都是争论不休的。驾驶人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搭乘自己的机动车,本身就是一个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应当值得鼓励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民法典》对此予以了确认。《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说法
  好意搭乘行为本身是没有错的,但是要求助人为乐这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要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很有可能“好心办坏事”。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那律师事务所 侯亚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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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

中发白扛扛 2020-12-28 14:29:5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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